2012年7月12日深圳市檔案局印發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進館工作,確保國家館藏檔案資源的質量,有效實現城建檔案資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據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接收建設工程檔案的活動。
第三條 市城建檔案館是收集、保管、向社會提供城建檔案利用服務的市級國家專門檔案館,是永久保管城建檔案基地和利用城建檔案信息資源中心。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遵循豐富館藏、優化結構、整合資源、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則,加強館藏城建檔案資源建設,依法接收分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逐步建立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城建檔案資源體系。
第四條 凡列入市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必須按本規范的要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項目建設計劃和管理程序,納入合同管理及監理工作內容,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建設項目檔案工作與工程建設同步,確保建設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
各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納入本單位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程序和有關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全市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檔案以及經市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報建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
(一)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住宅、辦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業、金融、保險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ǘ┕I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大中型工廠、倉儲企業等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工程檔案;
?。ㄈ┦姓A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廣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城市照明、環境衛生等工程檔案;
?。ㄋ模┕没A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照明、郵政、電信、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ㄎ澹┕步煌ɑA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公路、水運、航空、港口、碼頭、管道運輸、城市公交、城市軌道交通、交通廊道等工程檔案;
?。﹫@林、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包括公園、風景區、城市雕塑及紀念碑、古建筑等工程檔案;
?。ㄆ撸┦腥莪h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包括環境治理項目、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工程檔案;
?。ò耍┏鞘蟹篮椤⒖拐?、人防工程檔案:包括監測、防洪設施、抗震加固、人防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檔案。
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的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移交范圍按本規范附件《深圳市城建檔案館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范圍》執行。
第七條 不屬于市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由區城建檔案室或區綜合檔案館(未設城建檔案室的區)按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進館。
第八條 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在移交紙質檔案的同時,還應當按規定移交相關的聲像檔案。
聲像檔案的移交范圍和整理質量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n案材料是原件。
?。ǘn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整理編目符合《深圳市城建檔案整理規范》要求。
?。ㄈ┕こ炭⒐D與工程實體相符,修改符合規范要求,加蓋了竣工圖章,圖面整潔,規格統一,簽署完備;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數據完整、準確。
?。ㄋ模└鲉挝辉谝平唤ㄔO工程檔案時,應當將該建設工程檔案紙質總目錄一式兩套及工程項目信息與檔案總目錄電子模版一并移交(工程項目信息與檔案總目錄電子模版格式詳見深圳檔案網http://www.szdaj.gov.cn)。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建設工期在5年以上(含滿5年)或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按建設周期或標段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項目結束后6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并于每年上半年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上一年度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及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技術資料及相應的電子文件。
第十二條 區城建檔案室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上年度接收的建設工程所涉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探測檔案電子數據及上年度接收的城建檔案文件級電子目錄。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檔案形成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系統收集、規范整理,并按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由建設單位審查、匯總并進行統一編號編目后,以項目為單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各分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分包范圍內的檔案,交總承包商匯總編目編號后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總承包商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工程檔案。
第十六條 移交單位在辦理檔案移交前,應當提請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移交檔案進行進館前的檢查。需整改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深圳市建設工程檔案進館質量檢查意見書》上一次性告知;整改完畢的,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向移交單位發出《深圳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進館通知》。
第十七條 市城建檔案館在辦理檔案交接時,應當對照目錄逐一清點檔案,并向移交單位出具《深圳市城建檔案移交進館憑據》(工程檔案移交流程詳見深圳檔案網http://www.szdaj.gov.cn)。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單位和負有責任的個人,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