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檔案是指脫離國家干部隊伍,自行流動到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獨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及自費出國的人員的檔案。這是改革開放和干部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情況。
為了妥善保管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創造人員合理流動的社會條件,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于1988年12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原則、范圍和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流動人員檔案的范圍是:
(1)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5)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7)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管理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有關文件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由黨委組織部或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等機構負責保管。其它機構不得承擔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的檔案。《關于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還要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的保密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歸檔和整理工作,做好查閱、借閱利用工作及檔案的轉遞等工作,不得隨意涂改、撤換、銷毀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