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數據庫建設中著作權問題的探討
上海大學檔案學系 陳麗娟
摘要:本文論述了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是如何維護用于制作數據庫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的,并指出為了更好地貫徹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應突出強調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并論述了如何維護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
關鍵詞:檔案數據庫 著作權 數字檔案館 信息資源
為了適應信息數字技術的迅速發(fā)展的需要,順應世貿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xié)約的最新規(guī)定和要求,與國際接軌,我國著作權法已得到修正并開始實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已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與檔案數據庫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如何尊重用于制作檔案數據庫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二是如何維護檔案數據庫自身的著作權。
一、檔案數據庫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及其保護
所謂原檔案作品,是指在制作檔案數據庫的過程中,運用到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館藏檔
案及其他信息。關于館藏檔案的著作權狀態(tài),張照余教授的《檔案信息數字化、網絡化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從著作權的歸屬角度做了相當深入的研究,在此就不贅述了。筆者將分別討論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專門檔案的著作權情況。文書檔案。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政務文書檔案,大部分不享有著作權。即使有的檔案具備作品的基本構成要素,但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從公共利益和便于政策施行等角度考慮,“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依法不給予著作權保護。
第二,科技檔案。來源于科研、生產、基建等科技活動中的科技檔案,大部分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主要構成有設計圖紙及說明、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產品和建筑等的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它們都是著作權法中明確列出的受保護對象,附屬性、說明性的文書材料和通用材料等除外。
第三,專門檔案。由于專門檔案種類較多,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不同種類的專門檔案,其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還必須從它們是否屬于文藝科技領域、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來判斷各專門檔案的著作權情況。
根據以上分析,在制作檔案數據庫時,對于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館藏檔案可以放心使用;對于受著作權保護的檔案,應注意維護相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一)明確數字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
在以著作權類法規(guī)等約束數字檔案館的行為之前,首先要明確的是數字檔案館不同于商業(yè)網站的特有性質――公益性。數字檔案館必然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才能正常運作,同樣適用于網絡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這一大前提。但是,數字檔案館與商業(yè)網站畢竟有很大的區(qū)別。根據《檔案法》規(guī)定,我國檔案館是黨和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yè)機構,具有社會公益性。數字檔案館與傳統(tǒng)檔案館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技術機制和信息傳播方式發(fā)生了根本變化,但其基本性質是基本不變的。而商業(yè)網站首先要考慮的是盈利。只有明確數字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才能更好地平衡權利人、包括數字檔案館在內的傳播人和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利益平衡原則”。它在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私權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人權利的適度平衡,是數字檔案館建設與信息共享的重要基礎。在網絡已經深入到我們社會的各個角落的情況下,如何保持和進一步發(fā)揮檔案館在推進信息資源在適當范圍內的廣泛傳播和共享,應當成為著作權法律制度發(fā)展和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制作數據庫過程中涉及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的主要內容
制作檔案數據庫的首要步驟是把傳統(tǒng)介質的檔案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檔案。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guī)定》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xiàn)和固定,都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對檔案進行數字化顯然屬于復制行為。因而檔案數據庫制作者應尊重原檔案作品作者的數字化權。
著作權法增加了一項著作權內容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顯然,數字檔案館通過數字網絡向公眾傳輸作品,使用戶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其檢索的作品,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管轄范圍。同時,著作權法又規(guī)定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這意味著任何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進行傳播,都須事先征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否則就會造成侵權行為。
(三)我國現(xiàn)有著作權法對原檔案作品的保護方法
從著作權法來看,除了在第22條第八項中明確規(guī)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為合理使用”外,對公益性檔案館的信息網絡傳輸及其他服務中合理使用,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使我國檔案館在數字化和網絡化的過程中如何遵循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好與著作權人的關系方面產生了不少“盲點”。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認為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復制作品、網上傳播的行為應適用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即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和通過網絡傳播,但必須按照合理的數額付給作者報酬。
著作權法第八條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即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該類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通過著作權的集體管理來集中行使作品的使用授權是目前行之有效的防止網絡侵權、違法等行為的辦法。在信息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將會逐漸凸現(xiàn)出來,它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權益的一個新的、重要的支撐點。我們大可以設立檔案著作權代理機構來處理檔案數據庫建設過程中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二、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及其維護
(一)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對檔案數據庫的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就是說,能夠受到版權法保護的檔案數據庫,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也就是說檔案館匯編而成的數據庫,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能體現(xiàn)出獨創(chuàng)性,就具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數據庫制作者要大量運用館藏檔案;復雜的系統(tǒng)軟件還需要使用檔案館委托他人設計、開發(fā)和制作的“雇傭作品”;檔案信息的保密等責任要由檔案館來承擔。因而檔案數據庫應屬于職務作品,其大部分著作權由檔案館擁有。
同時在檔案數據庫著作權的具體保護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檔案數據庫中內容的保護問題。由于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只保護作品表現(xiàn)(即檔案數據庫整體),不保護其內含的思想創(chuàng)意。這樣若有人將檔案數據庫的全部內容加以拷貝,再重新編排,進而產生一個信息內容完全相同的檔案數據庫,卻不侵犯原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這對檔案數據庫著作權的維護是極為不利的。
(二)對檔案數據庫保護的合理展望
有學者指出,“數字檔案館制作的信息資源數據庫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其評價標準有辛勤采集原則和原創(chuàng)性原則”。辛勤采集原則是指在數據庫的開發(fā)過程中,只要開發(fā)者在收集、選擇和組織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投入了一定的經費和時間,使用了一定的技術手段,則該作品就可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創(chuàng)性原則強調數據庫必須是開發(fā)者自己的智力勞動創(chuàng)造物,即要求作品在資料的選擇和編排方面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對于前一原則,檔案數據庫顯然符合。對于后一原則,有的檔案數據庫未必符合。
然而,知識產權法存在著這樣的發(fā)展趨勢,其保護對象日益延伸,漸成為無形財產保護的主要表現(xiàn)。其中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經歷了由純粹的藝術型或者學術性向著實用型、機能性方面擴展,創(chuàng)造性的程度逐漸弱化了。近年來,甚至連創(chuàng)造性的特征都拋棄了。1996年通過的《歐盟數據庫指令》確立了一種新的知識產權“數據庫特殊權利”,賦予數據庫制作者以提取權和再利用權。前者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方式,將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永久或暫時轉載到另外載體上”,后者指“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包括復制件的發(fā)行、出租、在線傳輸或是其他形式的傳播”。這一立法實質上是強化了對數據庫內容的保護。因而檔案數據庫著作權有望得到更好的保護。
(三)對檔案數據庫著作權的限制
由于數字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對于原檔案作品享有“合理使用”等“特權”。由于同樣的原因,它的服務也應該主要是無償的,對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要有所限制。數據庫的合理使用范圍應較其他數據庫更為寬泛,因為它是檔案提供利用的一種特殊方式,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任意使用。判斷檔案數據庫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主要把握以下幾點:首先,使用數據庫的目的應是非商業(yè)性的;其次,使用的數量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使用的程度應以不侵犯其實質性內容為原則;再次,使用時不得損害檔案數據庫原有的正常使用。
最后,檔案館作為公益事業(yè)機構,并不以贏利為目的。但對于部分利用者,如果他們在檔案數據庫的利用中謀求商業(yè)利潤,應該可以對這部分服務收取必要費用。但收費并不是為了營利,比如可以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注釋:
《21世紀社會的記憶――中國首屆檔案學博士論壇論文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頁。
馮桂珍:《檔案編研中的著作權保護》,《北京檔案》,2002年12期。
陳姝:《數字化建設中的檔案著作權保護》,《北京檔案》,2005年第6期。
顏祥林,吳 玫,陳丹丹:《檔案數字轉換中著作權問題分析》,《檔案學通訊》,2004年第4期。
李曙光:《關于數字檔案館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的研究》,《檔案學研究》,2003年第3期。
陶鑫良,袁真富:《知識產權總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49頁。
上海大學檔案學系 陳麗娟
摘要:本文論述了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是如何維護用于制作數據庫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的,并指出為了更好地貫徹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應突出強調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并論述了如何維護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
關鍵詞:檔案數據庫 著作權 數字檔案館 信息資源
為了適應信息數字技術的迅速發(fā)展的需要,順應世貿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xié)約的最新規(guī)定和要求,與國際接軌,我國著作權法已得到修正并開始實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已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與檔案數據庫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如何尊重用于制作檔案數據庫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二是如何維護檔案數據庫自身的著作權。
一、檔案數據庫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及其保護
所謂原檔案作品,是指在制作檔案數據庫的過程中,運用到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館藏檔
案及其他信息。關于館藏檔案的著作權狀態(tài),張照余教授的《檔案信息數字化、網絡化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從著作權的歸屬角度做了相當深入的研究,在此就不贅述了。筆者將分別討論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專門檔案的著作權情況。文書檔案。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政務文書檔案,大部分不享有著作權。即使有的檔案具備作品的基本構成要素,但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從公共利益和便于政策施行等角度考慮,“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依法不給予著作權保護。
第二,科技檔案。來源于科研、生產、基建等科技活動中的科技檔案,大部分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主要構成有設計圖紙及說明、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產品和建筑等的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它們都是著作權法中明確列出的受保護對象,附屬性、說明性的文書材料和通用材料等除外。
第三,專門檔案。由于專門檔案種類較多,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不同種類的專門檔案,其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還必須從它們是否屬于文藝科技領域、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來判斷各專門檔案的著作權情況。
根據以上分析,在制作檔案數據庫時,對于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館藏檔案可以放心使用;對于受著作權保護的檔案,應注意維護相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一)明確數字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
在以著作權類法規(guī)等約束數字檔案館的行為之前,首先要明確的是數字檔案館不同于商業(yè)網站的特有性質――公益性。數字檔案館必然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才能正常運作,同樣適用于網絡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這一大前提。但是,數字檔案館與商業(yè)網站畢竟有很大的區(qū)別。根據《檔案法》規(guī)定,我國檔案館是黨和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yè)機構,具有社會公益性。數字檔案館與傳統(tǒng)檔案館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技術機制和信息傳播方式發(fā)生了根本變化,但其基本性質是基本不變的。而商業(yè)網站首先要考慮的是盈利。只有明確數字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才能更好地平衡權利人、包括數字檔案館在內的傳播人和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利益平衡原則”。它在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私權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人權利的適度平衡,是數字檔案館建設與信息共享的重要基礎。在網絡已經深入到我們社會的各個角落的情況下,如何保持和進一步發(fā)揮檔案館在推進信息資源在適當范圍內的廣泛傳播和共享,應當成為著作權法律制度發(fā)展和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制作數據庫過程中涉及的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的主要內容
制作檔案數據庫的首要步驟是把傳統(tǒng)介質的檔案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檔案。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guī)定》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xiàn)和固定,都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對檔案進行數字化顯然屬于復制行為。因而檔案數據庫制作者應尊重原檔案作品作者的數字化權。
著作權法增加了一項著作權內容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顯然,數字檔案館通過數字網絡向公眾傳輸作品,使用戶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其檢索的作品,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管轄范圍。同時,著作權法又規(guī)定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這意味著任何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進行傳播,都須事先征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否則就會造成侵權行為。
(三)我國現(xiàn)有著作權法對原檔案作品的保護方法
從著作權法來看,除了在第22條第八項中明確規(guī)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為合理使用”外,對公益性檔案館的信息網絡傳輸及其他服務中合理使用,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使我國檔案館在數字化和網絡化的過程中如何遵循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好與著作權人的關系方面產生了不少“盲點”。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認為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復制作品、網上傳播的行為應適用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即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和通過網絡傳播,但必須按照合理的數額付給作者報酬。
著作權法第八條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即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該類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通過著作權的集體管理來集中行使作品的使用授權是目前行之有效的防止網絡侵權、違法等行為的辦法。在信息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將會逐漸凸現(xiàn)出來,它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權益的一個新的、重要的支撐點。我們大可以設立檔案著作權代理機構來處理檔案數據庫建設過程中原檔案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二、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及其維護
(一)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對檔案數據庫的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就是說,能夠受到版權法保護的檔案數據庫,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也就是說檔案館匯編而成的數據庫,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能體現(xiàn)出獨創(chuàng)性,就具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數據庫制作者要大量運用館藏檔案;復雜的系統(tǒng)軟件還需要使用檔案館委托他人設計、開發(fā)和制作的“雇傭作品”;檔案信息的保密等責任要由檔案館來承擔。因而檔案數據庫應屬于職務作品,其大部分著作權由檔案館擁有。
同時在檔案數據庫著作權的具體保護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檔案數據庫中內容的保護問題。由于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只保護作品表現(xiàn)(即檔案數據庫整體),不保護其內含的思想創(chuàng)意。這樣若有人將檔案數據庫的全部內容加以拷貝,再重新編排,進而產生一個信息內容完全相同的檔案數據庫,卻不侵犯原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這對檔案數據庫著作權的維護是極為不利的。
(二)對檔案數據庫保護的合理展望
有學者指出,“數字檔案館制作的信息資源數據庫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其評價標準有辛勤采集原則和原創(chuàng)性原則”。辛勤采集原則是指在數據庫的開發(fā)過程中,只要開發(fā)者在收集、選擇和組織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投入了一定的經費和時間,使用了一定的技術手段,則該作品就可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創(chuàng)性原則強調數據庫必須是開發(fā)者自己的智力勞動創(chuàng)造物,即要求作品在資料的選擇和編排方面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對于前一原則,檔案數據庫顯然符合。對于后一原則,有的檔案數據庫未必符合。
然而,知識產權法存在著這樣的發(fā)展趨勢,其保護對象日益延伸,漸成為無形財產保護的主要表現(xiàn)。其中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經歷了由純粹的藝術型或者學術性向著實用型、機能性方面擴展,創(chuàng)造性的程度逐漸弱化了。近年來,甚至連創(chuàng)造性的特征都拋棄了。1996年通過的《歐盟數據庫指令》確立了一種新的知識產權“數據庫特殊權利”,賦予數據庫制作者以提取權和再利用權。前者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方式,將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永久或暫時轉載到另外載體上”,后者指“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包括復制件的發(fā)行、出租、在線傳輸或是其他形式的傳播”。這一立法實質上是強化了對數據庫內容的保護。因而檔案數據庫著作權有望得到更好的保護。
(三)對檔案數據庫著作權的限制
由于數字檔案館的公益性地位,對于原檔案作品享有“合理使用”等“特權”。由于同樣的原因,它的服務也應該主要是無償的,對檔案數據庫的著作權要有所限制。數據庫的合理使用范圍應較其他數據庫更為寬泛,因為它是檔案提供利用的一種特殊方式,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任意使用。判斷檔案數據庫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主要把握以下幾點:首先,使用數據庫的目的應是非商業(yè)性的;其次,使用的數量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使用的程度應以不侵犯其實質性內容為原則;再次,使用時不得損害檔案數據庫原有的正常使用。
最后,檔案館作為公益事業(yè)機構,并不以贏利為目的。但對于部分利用者,如果他們在檔案數據庫的利用中謀求商業(yè)利潤,應該可以對這部分服務收取必要費用。但收費并不是為了營利,比如可以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注釋:
《21世紀社會的記憶――中國首屆檔案學博士論壇論文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頁。
馮桂珍:《檔案編研中的著作權保護》,《北京檔案》,2002年12期。
陳姝:《數字化建設中的檔案著作權保護》,《北京檔案》,2005年第6期。
顏祥林,吳 玫,陳丹丹:《檔案數字轉換中著作權問題分析》,《檔案學通訊》,2004年第4期。
李曙光:《關于數字檔案館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的研究》,《檔案學研究》,2003年第3期。
陶鑫良,袁真富:《知識產權總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