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有“從輕”“減輕”“從重”“加重”等說法。
請問:1.從輕和減輕有什么不同,在實踐中如何把握? 2.從重和加重有什么不同,在實踐中如何把握? 中央紀委法規室回復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指《條例》規定的與違紀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的處分幅度。例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其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屬于“情節較重的”,量紀幅度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處分,如果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就屬于從輕處分;如果具有減輕處分的情節,給予減輕處分,就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需要注意的是,從輕處分中“給予較輕的處分”,不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內選擇最輕的處分適用,只要選擇的是其中較輕的處分即可;減輕處分不適用于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加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例如,《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其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屬于“情節較重的”,量紀幅度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處分,如果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就屬于從重處分;如果具有加重處分的情節,給予加重處分,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需要注意的是,“給予較重的處分”,不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內選擇最重的處分適用,只要選擇的是其中較重的處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