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解釋權,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制定機關為便于有關機關和公眾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做的進一步說明其含義、原因或者補充規定等的權力。
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貫徹實施的過程中,執行機關或者執行人對其條款如何理解、如何正確適用等問題,難免需要向制定機關請示、咨詢,并要求其給予準確解釋或者答復,以便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因此,可以說關于解釋權的規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都有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第四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缎姓ㄒ幹贫ǔ绦驐l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兑幷轮贫ǔ绦驐l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據此,解釋權作為立法內容之一,大多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條規定“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這是因為,《規定》是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聯合起草、制定的,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對《規定》的解釋具有權威性,正式作出的解釋具有法定效力,是實施《規定》的必要補充和保障。
原載于《中國檔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