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行政管理機構
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是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檔案事業管理機構。國家檔案法律法規授權各級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管理國家檔案事務,因此,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是檔案事業的組織和指揮中心。
1. 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四級)
根據《檔案法》規定,我國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按行政區劃的設置,分四級即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設立,一般稱為檔案局(個別地方與黨史研究、地方志等機構合設而稱檔案史志局)。全國尚有少數市、縣沒有設立獨立的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或只在黨委或政府辦公室內設立檔案處、科等內部機構,或以檔案館代行檔案行政管理職能。中央、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軍隊和企業事業單位一般在辦公廳下設檔案處(局),也有部分省直機關在辦公室下設檔案科,這些檔案處(科)是內部檔案行政機構,在國家或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對本機關單位以及下屬單位、本系統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2. 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職責
(1)國家檔案局職責
根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政策;(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2)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根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