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檔案服務機構
(1)檔案寄存中心
是由國家綜合檔案館、社會機構或個人設立的為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提供檔案寄存服務的商業性檔案保管機構。它主要是受委托為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已破產的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提供檔案文件的代保管服務,其檔案文件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
(2)檔案資料目錄中心
是集中管理若干檔案館、檔案室特定范圍檔案資料目錄并提供檢索服務的專門機構。我國目前設有“明清檔案資料目錄中心”、“民國檔案資料目錄中心”和“革命歷史檔案資料目錄中心”等三個國家級檔案資料目錄中心,分別設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和中央檔案館。
(3)檔案事務所(咨詢公司)
是提供社會檔案事務服務的商業性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它接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委托,為委托方進行檔案業務輔導培訓、咨詢策劃和代辦事務,以及各種檔案勞務和技術外包加工,收取一定的費用。檔案事務所(咨詢公司)在依法設立和依法運行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