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2月14日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發布
第一條 檔案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檔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以及試驗、生產的配方和工藝決竅;
(二)歷史檔案資料和編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項;
(三)我國保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外國在華機構的各種檔案及數量;
(四)檔案后庫的秘密事項;
(五)批量運輸檔案的有關秘密事項。
第二條 檔案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密級具體范圍如下:
(一)絕密級事項
歷史檔案資料和編研材料中,涉及到領土歸屬、邊界勘定、民族關系,一旦泄露會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或使我國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極為被動的部分。
(二)機密級事項
1、批量運輸檔案的時間、路線和保衛方案;
2、檔案后庫的收藏檔案內容、數量以及保衛方案、措施。
(三)秘密級事項
1、檔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以及試驗、生產的配方和工藝決竅;
2、歷史檔案及其編研中涉及的特種工藝、技術決竅、秘方,泄露后會給國家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失的部分;
3、我國保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外國在華機構的各種檔案內容及統計數字;
4、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中外產權,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條 檔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應當作為內部事項管理,不得擅自擴散:
1、未經公布的檔案工作統計數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結論的干部調配、內部評議問題;
3、檔案工作中不宜公開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4、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
第四條 本規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