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個人署名推薦,是指領導干部或其他人員以個人名義,以署名材料的方式,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一種方法。無論領導干部,還是一般黨員、干部、群眾,都有權利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符合以下要求:1.必須按照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好干部標準,從黨的事業出發,公正無私地推薦干部;2.必須按照選拔任用干部的條件和資格進行推薦;3.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詳細介紹被推薦人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說明推薦理由,并申明與被推薦人的關系;4.必須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推薦,推薦材料應當遞交組織(人事)部門,不得向個人推薦或私下打招呼;5.要正確行使署名推薦權,不能干擾或影響黨組織公正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