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企業不放人
離職者吐槽:明明一個月前就提出離職了,但是一個月都過去了,公司還不讓我走,非說得等到招到合適的人之后才能離職。
檔案之窗酷評:有些公司、某些上司可能對員工離職心存不滿,故意找各種原因拖延,比如扣留離職申請、拒開離職證明、要求招到繼任者后離職等等。但是無論企業拋出何種理由阻攔你,提出何種要求為難你。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滿30天后,你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回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2)該給的錢“缺斤少兩”
離職者吐槽:離職時明明一年的年假都沒休,理應全部折算成工資。然而最終公司發放的數目僅僅是每月的基本工資,年休假的折現全然沒有體現在清算工資上!
檔案之窗酷評: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很多人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舉例來說,2017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至于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試用期最后一天辭退你
離職者吐槽:在試用期最后一天告訴我,你不合適。拜托!6個月的試用期,前5個月都合適,最后一個月的最后一天通知說不合適,誰服氣?這種明晃晃地鉆法律空子的行為,就沒人來管管了?
檔案之窗酷評:企業如果要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必須有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然不能勝任。”的事實依據。另外無論何種理由,在試用期間辭退員工,企業都應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職場人如果碰到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這部分的經濟補償,或者提出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