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干部人事檔案的轉遞工作?轉遞干部人事檔案有什么規定?
答:干部人事檔案的轉遞工作,是指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之間、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與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及借用干部人事檔案部門之間,通過機要交通或直接派人送取的途徑,轉出和接收干部人事檔案、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工作。具體地說,干部因工作調動改變了主管單位時,其檔案應轉至新的主管單位;在辦理干部職務的任免、獎勵、處分等項工作中,形成了新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材料的單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材料轉給管理干部人事檔案的部門。
轉遞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主要規定是:
(1)干部人事檔案須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2)縣及相當于縣以上的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干部人事檔案。
(3)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4)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干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詳細填寫,嚴密包封,按規定密級發出。
(5)收到檔案材料的接收單位,經核對無誤后,須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并立即退回。對逾期一個月未退回執的,轉出單位應及時催問,以防檔案材料丟失。
除上述規定外,為了全面做好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轉遞工作,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與有關的干部調配、任免工作等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