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界定了檔案利用的內涵。檔案的利用是指單位或個人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級各類檔案館或檔案室保存的檔案的行為。利用檔案的形式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閱覽。指利用者在檔案館(室)內專設的閱覽室、接待室等場所查閱其所需要的檔案原件或檔案縮微品、復制件;
(2)復制。指對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檔案內容,由檔案館(室)通過攝影、復印、拓印、打字等方法為其復制檔案原件,供利用者帶回利用;
(3)摘錄。指利用者在檔案館(室)利用檔案過程中,將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謄抄下來以供自己今后查證、研究之需。
(館室處,2009年8月31日)
(1)閱覽。指利用者在檔案館(室)內專設的閱覽室、接待室等場所查閱其所需要的檔案原件或檔案縮微品、復制件;
(2)復制。指對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檔案內容,由檔案館(室)通過攝影、復印、拓印、打字等方法為其復制檔案原件,供利用者帶回利用;
(3)摘錄。指利用者在檔案館(室)利用檔案過程中,將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謄抄下來以供自己今后查證、研究之需。
(館室處,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