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執行中央組織部制訂的《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規范干部檔案材料的歸類,特制訂《干部檔案材料分類細則》。
第一類 履歷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況、個人經歷、家庭和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的表格材料均應歸入此類。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師、醫務人員、軍人、學生等各類人員的履歷表(書)、登記表、簡歷表;
(2)更改姓名的報告及批件;
(3)以履歷為主,兼有鑒定等其它內容的履歷表、簡歷表及登記表;
(4)其它由本人填寫反映個人簡歷方面情況的各種表格材料。
2.在鑒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的問題:
(1)對個人填寫的履歷表應對照檔案中原始記載進行審查,并加蓋主管干部單位的公章。經審查凡填寫內容不真實,不準確的,應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寫;
(2)為使干部檔案不斷補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后和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后,應立即填寫中組部新制發的1999年版《干部履歷表》。
3.屬于人事保衛部門管理工作的卡片、組織上摘抄本人檔案內的表格材料等是承辦人作為工作參考使用的材料,不屬于干部檔案歸檔內容,不應歸入干部檔案。
4.本類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排列。
第二類 自傳及屬于自傳性質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寫的敘述自己經歷、參加重大政治歷史活動、思想變化過程、家庭和社會關系等情況的材料歸入本類。主要包括干部歷史自傳、干部自傳、思想自傳、反省自傳、小史、小傳及有自傳內容的“歷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請入團、入黨時寫了具有自傳內容的申請書,如該人檔案中沒有自傳材料,可將此材料歸入第二類。
3.組織上對干部本人交待的有關本人經歷、家庭情況或社會關系等材料,凡有專題調查報告、調查材料或結論性意見的材料,應合并一起歸入第五類。
4.本類材料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類 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階段、時期或參加臨時性工作、學習、勞動以及工作調動對干部個人的優缺點和德能勤績表現情況進行考察了解形成的評價性材料,均應歸入第三類。
第三類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材料(包括自我鑒定);
(2)以鑒定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員登記表;
(3)年度考核登記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評議干部的綜合材料;
(5)作為干部調動依據的正式考察綜合材料;
(6)組織正式出具的鑒定性的干部表現情況材料,如反映干部“文革”中的表現材料,動亂和暴亂期間的考察材料及寫實表等;
(7)主審機關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個人的審計結論(報告)或審計意見材料,離任審計考核材料。
2.在鑒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
(1)經組織上研究形成的對全面地歷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價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蓋公章的),應歸入本人檔案,沒經組織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為干部、人事部門使用干部參考材料,不歸入檔案。考核中的記錄、索取的證明材料也不歸入干部檔案;
(2)經過組織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鑒定意見沒蓋公章的應補蓋公章后再歸檔;
(3)鑒定會發言記錄、談話記錄、頭尾不清、無落款單位、文字雜亂的材料不得歸檔,已歸入的應剔出歸入文書檔案或登記銷毀;
(4)“文革”中“五七”戰土插隊時做的鑒定,有不實之詞的要剔出銷毀,在“清隊"和“文革”期間的整黨中寫的鑒定,因受派性、極左思潮影響,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實情況,應清除銷毀;
(5)從干部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反映干部表現和優缺點的材料不應歸檔。
3.跨類材料的處理:
(1)干部評級鑒定,轉正定級鑒定表、軍銜鑒定表等有審批手續的材料應歸第九類;
(2)作為《干部任免呈報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現的考察材料應與《干部任免呈報表》一起歸入第九類;
(3)學生鑒定中包括學習成績在內的登記表歸第四類。
4.本類材料應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順序依次排列。
第四類 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
1.此類材料主要是指反映干部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的材料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考核、審批材料。
歸入本類的材料主要有:
(1)報考高、中等學校考生登記表、審查表;
(2)畢業生登記表、畢業生統一分配登記表;
(3)報考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相關材料。
(4)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記分冊;
(5)學歷證明材料,認定干部文化程度呈報表、審批表;
(6)授予學位的決定;
(7)選拔留學生審查登記表;
(8)評聘(套改、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材料;
(9)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登記表;
(10)干部的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鑒定材料,著作、譯著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省、地(市)以上報刊上發表的)等目錄(該材料應由有關部門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分別摘錄,并注明原件出處和形成日期,加蓋組織公章后歸入本類);
(11)優秀論文、科研成果獲獎通知書。
2.以下材料不得歸入本人干部檔案:
(1)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時干部本人寫的業務論述、論文、技術報告、技術總結、情報、技術動態、技術設計與圖紙、教學改革論述、工、農業生產管理論述、實習報告、答辯記錄等材料;
(2)報考和畢業的各科試卷、畢業設計、畢業論文、作業、答辯記錄、準考證、入學通知書等;
以上材料可按有關規定歸入科技、專業人員的業務考績檔案。
(3)成人自學考試和政治理論學習的單襠成績單、結業證等暫不歸檔,待學習全部結業或畢業時發給畢業證明、學歷證明或成績表再歸檔;
(4)未經國家、省和計劃單列市以上教委正式承認和驗印的各種函授大學等發給的學歷證明及畢業證明等不得歸檔;
(5)班組、科室搞的月、季考績材料不歸檔。如無年度考核材料,而該材料又能反映干部本人技術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的可歸檔。
3.應注意的問題:專業技術人員調到黨政機關或人民團體工作后,其業務考績檔案應單獨立卷,隨干部檔案一起轉有關部門與干部檔案一起保管。
4.本類材料也應按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相對集中排列。
第五類 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1.凡是組織上對干部本人政治歷史和經歷、出身、成分、家庭成員、社會關系(包括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形成的材料都應歸入此類。主要包括:
(1)政治歷史(被捕、被俘、參加反動黨團、會道門、社會團體,在敵偽黨政軍中任職等)問題的審查結論(批注)、調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檢舉材料、本人交待及對結論的意見;
(2)甄別、復查結論(意見、決定)、調查報告及有關的依據材料;
(3)審干中形成的審干登記表、干部審查表、肅反審查表、黨員審查表和交待關系登記表;
(4)一般歷史問題結論材料和主要證明材料;
(5)入黨、入團、參軍、出國等政審材料(原檔案中已有的可不再歸檔);
(6)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的平反決定、通知或復查意見等;
(7)“文革”前和“文革”期間,對干部一個問題多次審查的結論(批注)、調查報告及所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
(8)確定和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齡、國籍、入黨、入團和參加工作時間的組織結論以及所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和個人申請等;
(9)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主要證實材料。
2.政治歷史問題復查材料的歸檔,要注意以下問題:
(1)“文革”前的冤、假、錯案材料,歸原結論、復查結論、調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和本人申訴材料;
(2)“文革”中形成的政審材料,復查后,凡定性準確的,歸復查結論(批注)、調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及本人交待材料(原定性時形成的材料,按規定歸入干部檔案的不撤出),凡主要情節失實的和冤、假、錯案甄別平反后,檔案中只歸重新做的結論;部分事實搞錯或原定性不準確,需要改變原結論的,應將復查結論、復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及原結論材料一并歸檔;
(3)在審干肅反中,因政治歷史問題被限制使用的干部,經復查,凡由主管部門做出“撤銷”限制使用決定的,應把復查決定同原決定一并歸檔;
(4)直系親屬和同學、同事等的平反通知書在其檔案中無情況反映的一般不歸檔,在本人檔案中有歷史記載的亦可歸檔;
(5)因所謂“海外關系"而形成的違反黨的統戰政策的各種歧視性的材料、表格,如“海外關系調查表”以及與國外親友通訊、通匯、通郵的材料都應作銷毀處理。
3.錯歸類材料的糾正:
(1)“機要人員審查表”放在第一類的,應改歸第五類;
(2)‘‘交待資產階級社會關系表"放在第一類的,應改歸第五類。
4.下列材料不得歸檔:
(1)信封、函調信索要卡片、外調提綱、調查線索、外調介紹信、審查結論和調查報告草稿;
(2)審查結論打印件底稿(應歸文書檔案);
(3)未經查證核實的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
5.本類材料按材料內容的主次關系進行排序:上級批復,結論,本人對結論的意見,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證明材料應根據每份材料所證明的主要問題相對集中排列。如分為歷史問題的證實、家庭成員和社會關系的證實、黨籍問題的證實等若干部分。在每一部分中再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社會關系的證實材料,如果材料較多,應按關系的遠近來排列,如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同志朋友等。對非同一問題多次審查材料和同一問題多次審查材料,在排序上應有所區別,應分別將每次審查的材料按上述的排序要求進行排列,才能使材料條理,眉目清楚、方便查閱利用。
第六類 加入黨團的材料
1.凡已經批準為中共正式黨員、共青團員及加入民主黨派的有關材料歸入本類,主要有:
(1)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凡有多份的,可歸入l—2份全面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一般只放一份,可選擇內容比較完整,離轉正時間較近的一份);
(2)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
(3)民主評議黨員中形成的組織意見或黨員登記表、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
(4)延長預備黨員預備期的決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記載組織意見的入黨志愿書可收集歸檔),退黨材料;
(5)“文革"中突擊發展黨員被取消黨籍的處理報告、上級組織意見、決定;
(6)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愿書、申請書;
(7)團員登記表、超齡離團審批表;
(8)加入民主黨派的申請書(登記表)或被批準吸收為該黨派人員的通知材料等。
2.在鑒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入黨申請書較多的,應選取最早或接近入黨時間的一至二份較系統的歸檔,對于祥細交待本人歷史、社會關系、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有重要領導批示的申請書應歸檔,基余多余的可以剔出。
(2)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姿格的,如已形成關于取消預備黨員的處理意見或處分決定等材料的,應將其處理意見、處分決定歸檔,其《入黨志愿書》不再收集歸檔;如未形成處理意見等單行材料的,應在《入黨志愿書》中注明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經有關黨委批準蓋章后,歸入干部本人檔案,并在目錄上注明“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標記;
(3)干部被開除黨籍、團籍后,應在其入黨、入團志愿書的封面上注明被開除黨、團籍的時間,并在干部檔案目錄上注明已被開除黨團籍。
(4)“文革"中入黨,其《入黨志愿書》中有不實之詞的, 如果是組織上填寫的意見,應在備考表上加以說明,干部本人寫的不需涂抹、勾劃或刪改,也不需要更改或說明;
(5)預備黨員在預備期中的入黨志愿書等材料,應由黨委或 支部暫存,待轉正辦完組織手續后再將材料歸檔;
(6)已填寫了入黨志愿書,經支部大會、黨委會討論沒批準入黨,這樣的材料沒生效,不歸檔。
3.下列材料不應歸入干部檔案:
入黨時黨組織找干部本人的談話記錄、召開群眾座談會的個人發言記錄,支部大會討論入黨時每個黨員的發言記錄,多份重復的申請書、思想匯報材料,入黨和轉正時發給黨員的通知書,培養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登記表”、小組鑒定等。
4.第六類材料的排序應將入團、入黨和加入民主黨派的材料分別排列。志愿書放在各自材料的前面,然后排列申請書,轉正申請書,黨員(團員)登記表等。黨(團)員登記表等可按時間先后依次排序。
第七類 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材料
1.凡各級組織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和本單位年度性獎勵、授獎決定、審批表、先進事跡、榮譽稱號及通報表揚等材料均應歸入第七類。主要有:
(1)創造發明獎勵材料;
(2)各種業務、技術獎勵材料;
(3)從事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員審批表、登記表;
(4)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審批表;
(5)拔尖人才審批表;
(6)正式命名的英雄、模范、先進工作(生產)者及立功受勛、嘉獎材料;
(7)優秀黨務工作者審批(呈報)表;
(8)優秀黨、團員學生登記表;
(9)通報表揚材料;
(10)授予其他榮譽稱號的正式審批材料。
2.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頭尾不清、文字雜亂的獎勵材料不歸檔,已歸檔的可清出登記銷毀;
(2)未批準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積極分子等,原整理的事跡材料不歸檔。
3.本類材料亦應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每次的獎勵材料應將組織的審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類 處分材料
1.凡因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所受的黨內外處分,取消處分和甄別復查、平反材料均應歸入本類。主要是:
(1)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所受的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處理意見)、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和檢查交待材料;
(2)通報批評材料;
(3)甄別、復查報告、決定,上級批復及本人意見;
(4)撤銷處分材料;
(5)法院審判工作中形成的刑事判決書;
(6)勞動教養審批材料;
(7)確屬錯誤,組織上未給予處分的,本人對錯誤的認識交待或檢查材料;
(8)“三反五反"運動中問題比較嚴重,有組織意見的坦白交待登記表、檢查登記表、坦白書、保證書、檢討書;
(9)反右斗爭中錯定右派的決定(結論),平反改正結論(報告)及所依據材料;
(10)反右傾運動中受處分的甄別平反材料;
(11)揭批“四人幫”斗爭中,清查對象的審查結論(決 定),審查報告、本人檢查交待材料(結論為說錯話辦錯事的有關材料不歸本人檔案,應歸文書檔案);
(12)“文革”中高等院校記錄在案人員的綜合材料和用人單位的復查材料;
(13)核查中定的“文革中犯嚴重錯誤”和“三種人”錯誤的上級批復文件、處分決定、處理意見、調查報告、本人檢查及對結論的意見,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和申訴材料;
(14)核查中列為核查對象、經查認定為“文革中犯一般性錯誤”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審查意見、同本人見面的材料(即考察材料);
(15)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和本人檢查材料。
2.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按照中監委、中組部1958年規定,干部檔案中不存違紀問題的調查證明材料。對這部分材料,如果是最近幾年形成的,應清出退原單位歸文書(案件)檔案,如屬于“文革”前存入檔案現在又不便退回的,可經過鑒別清理,將有價值的作為定案依據的材料存檔。如只有揭發檢舉材料,一般性問題的抽出登記銷毀,問題較大的抽出轉有關單位處理。
(2)政治歷史問題與違紀錯誤混同一起給予處分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一律歸第八類;凡未給予處分,以政治歷史問題為主的歸第五類,以違紀錯誤為主的應歸第八類。
(3)處分材料中不允許缺少個人的檢查交待材料,如材料只有一份,原件需要存文書檔案或案件檔案時,可將復印件歸檔.并在材料上注明原件存入何檔案,以備查考。
(4)未經組織調查處理的檢舉揭發交待材料,應抽出交主管干部的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處理。但有的檢舉揭發材料,雖未經組織處理,只要本人承認事實存在,并寫有檢查材料,這樣的檢舉揭發材料不能抽出,應將檢舉揭發與本人檢查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檔案。
3.第八類材料應按材料內容的主次關系進行排序:上級批復,結論或處分決定,本人對結論或處分決定的意見,調查報告,本人檢討或交待材料。凡復查后對原結論、決定處分撤銷改正的,應將改正結論或決定報告排在前,原結論處分決定排在后。
第九類 干部工資、任免、待遇,各種代表會的審批表、呈報表、登記表等材料
1.凡由組織上填寫呈報審批干部任免、選舉,授銜晉級、軍隊轉業、退(離)休、出國審查等事項,形成的手續完備的表格材料歸入此類。主要有:
(1)干部工資級別登記表;
(2)調整工資、工資改革,提職、兌現工資、轉正定級人員審批表、獎勵工資、津貼審批表;
(3)解決待遇的審批材料;
(4)軍銜審批表、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5)干部任免呈報表(包括附件);
(6)錄用和聘用審批表、聘用干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及公務員過渡登記表;
(7)招工、入伍(兵役)審批表、登記表;
(8)以工代干人員轉干審批表;
(9)干部調動審批表;
(10)退職、退(離)休審批表,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審批表;
(11)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
(12)當選為縣團級以上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議及民主黨派代表會議代表登記表、委員簡歷、政績材料等。 、
2.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調干介紹信、工資關系介紹信,組織關系介紹信等不屬于干部檔案材料,不要歸入干部檔案,應歸文書或會計檔案。
(2)干部任免通知不歸本類,但需將其任職情況填入《干部職務變動登記表》中。
(3)“文革"期間填寫的干部任免呈報表等,個別地方有不實之詞的,不能剔出,應按中組部規定在“備考表"中加以說明。
要說明的主要是指組織上給寫的鑒定、意見或評語中有定性戴帽一類的問題,如“叛徒”、“特務”、“反革命”、“走資派”、“執行修正主義路線和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等帽子,或不適當地認定為“喪失立場、重用壞人”、“惡毒攻擊”等影響對干部的使用和需要澄清是非的問題。
(4)在清檔中,對不實之詞已做了勾抹、剪裁等技術處理的,也要在“備考表”中加以說明。如在組織意見中寫有“站錯隊”、“老保”之類話的,由于“文革”中一些重大是非問題已經清楚,可不再加備注意見。
(5)需備注的材料應由負責復查或清理材料的單位填寫“備考表”。在“備考表”中應注明是第幾類第幾份材料中的某段話是不實之詞,并加蓋公章,存入干部檔案卷尾。
3.本類材料應根據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十類 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1.凡以上九類材料未包括的,對組織上了解干部有較大參考價值的材料歸入本類,主要有:
(1)有殘疾的體檢表,殘廢等級材料;
(2)民事糾紛判決書、調解書;
(3)工傷、職業病、可做享受勞保待遇或提前退(離)休依據的體檢證明材料;
(4)新錄用干部體檢表和畢業生分配工作體檢表等;
(5)本人歷次所寫的思想小結、總結等材料;
(6)干部逝世后的訃告、悼詞、生平;
(7)非正常死亡的調查處理材料,善后處理意見、死亡通知書(報告單)、遺書等;
(8)工會會員及各種協會會員、理事登記表;
(9)未被批準的知名人士所寫的入黨申請書等;
(10)自愿生育一個孩的審批表等。
2.不應歸檔的材料:
(1)黨外人士在過去運動中所寫的交心材料;
(2)應由本人保存的獨生子女證、任命通知書、獎狀、結婚證書、私人日記信件等。
3.本類材料應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
總之,分類時不能一律簡單地按材料的名頭(稱)歸類,應按材料的內容和用途歸類;對于混類材料,以哪類內容為主,就歸到哪類里。
第一類 履歷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況、個人經歷、家庭和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的表格材料均應歸入此類。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師、醫務人員、軍人、學生等各類人員的履歷表(書)、登記表、簡歷表;
(2)更改姓名的報告及批件;
(3)以履歷為主,兼有鑒定等其它內容的履歷表、簡歷表及登記表;
(4)其它由本人填寫反映個人簡歷方面情況的各種表格材料。
2.在鑒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的問題:
(1)對個人填寫的履歷表應對照檔案中原始記載進行審查,并加蓋主管干部單位的公章。經審查凡填寫內容不真實,不準確的,應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寫;
(2)為使干部檔案不斷補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后和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后,應立即填寫中組部新制發的1999年版《干部履歷表》。
3.屬于人事保衛部門管理工作的卡片、組織上摘抄本人檔案內的表格材料等是承辦人作為工作參考使用的材料,不屬于干部檔案歸檔內容,不應歸入干部檔案。
4.本類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排列。
第二類 自傳及屬于自傳性質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寫的敘述自己經歷、參加重大政治歷史活動、思想變化過程、家庭和社會關系等情況的材料歸入本類。主要包括干部歷史自傳、干部自傳、思想自傳、反省自傳、小史、小傳及有自傳內容的“歷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請入團、入黨時寫了具有自傳內容的申請書,如該人檔案中沒有自傳材料,可將此材料歸入第二類。
3.組織上對干部本人交待的有關本人經歷、家庭情況或社會關系等材料,凡有專題調查報告、調查材料或結論性意見的材料,應合并一起歸入第五類。
4.本類材料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類 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階段、時期或參加臨時性工作、學習、勞動以及工作調動對干部個人的優缺點和德能勤績表現情況進行考察了解形成的評價性材料,均應歸入第三類。
第三類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材料(包括自我鑒定);
(2)以鑒定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員登記表;
(3)年度考核登記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評議干部的綜合材料;
(5)作為干部調動依據的正式考察綜合材料;
(6)組織正式出具的鑒定性的干部表現情況材料,如反映干部“文革”中的表現材料,動亂和暴亂期間的考察材料及寫實表等;
(7)主審機關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個人的審計結論(報告)或審計意見材料,離任審計考核材料。
2.在鑒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
(1)經組織上研究形成的對全面地歷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價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蓋公章的),應歸入本人檔案,沒經組織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為干部、人事部門使用干部參考材料,不歸入檔案。考核中的記錄、索取的證明材料也不歸入干部檔案;
(2)經過組織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鑒定意見沒蓋公章的應補蓋公章后再歸檔;
(3)鑒定會發言記錄、談話記錄、頭尾不清、無落款單位、文字雜亂的材料不得歸檔,已歸入的應剔出歸入文書檔案或登記銷毀;
(4)“文革”中“五七”戰土插隊時做的鑒定,有不實之詞的要剔出銷毀,在“清隊"和“文革”期間的整黨中寫的鑒定,因受派性、極左思潮影響,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實情況,應清除銷毀;
(5)從干部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反映干部表現和優缺點的材料不應歸檔。
3.跨類材料的處理:
(1)干部評級鑒定,轉正定級鑒定表、軍銜鑒定表等有審批手續的材料應歸第九類;
(2)作為《干部任免呈報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現的考察材料應與《干部任免呈報表》一起歸入第九類;
(3)學生鑒定中包括學習成績在內的登記表歸第四類。
4.本類材料應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順序依次排列。
第四類 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
1.此類材料主要是指反映干部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的材料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考核、審批材料。
歸入本類的材料主要有:
(1)報考高、中等學校考生登記表、審查表;
(2)畢業生登記表、畢業生統一分配登記表;
(3)報考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相關材料。
(4)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記分冊;
(5)學歷證明材料,認定干部文化程度呈報表、審批表;
(6)授予學位的決定;
(7)選拔留學生審查登記表;
(8)評聘(套改、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材料;
(9)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登記表;
(10)干部的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鑒定材料,著作、譯著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省、地(市)以上報刊上發表的)等目錄(該材料應由有關部門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分別摘錄,并注明原件出處和形成日期,加蓋組織公章后歸入本類);
(11)優秀論文、科研成果獲獎通知書。
2.以下材料不得歸入本人干部檔案:
(1)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時干部本人寫的業務論述、論文、技術報告、技術總結、情報、技術動態、技術設計與圖紙、教學改革論述、工、農業生產管理論述、實習報告、答辯記錄等材料;
(2)報考和畢業的各科試卷、畢業設計、畢業論文、作業、答辯記錄、準考證、入學通知書等;
以上材料可按有關規定歸入科技、專業人員的業務考績檔案。
(3)成人自學考試和政治理論學習的單襠成績單、結業證等暫不歸檔,待學習全部結業或畢業時發給畢業證明、學歷證明或成績表再歸檔;
(4)未經國家、省和計劃單列市以上教委正式承認和驗印的各種函授大學等發給的學歷證明及畢業證明等不得歸檔;
(5)班組、科室搞的月、季考績材料不歸檔。如無年度考核材料,而該材料又能反映干部本人技術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的可歸檔。
3.應注意的問題:專業技術人員調到黨政機關或人民團體工作后,其業務考績檔案應單獨立卷,隨干部檔案一起轉有關部門與干部檔案一起保管。
4.本類材料也應按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相對集中排列。
第五類 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1.凡是組織上對干部本人政治歷史和經歷、出身、成分、家庭成員、社會關系(包括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形成的材料都應歸入此類。主要包括:
(1)政治歷史(被捕、被俘、參加反動黨團、會道門、社會團體,在敵偽黨政軍中任職等)問題的審查結論(批注)、調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檢舉材料、本人交待及對結論的意見;
(2)甄別、復查結論(意見、決定)、調查報告及有關的依據材料;
(3)審干中形成的審干登記表、干部審查表、肅反審查表、黨員審查表和交待關系登記表;
(4)一般歷史問題結論材料和主要證明材料;
(5)入黨、入團、參軍、出國等政審材料(原檔案中已有的可不再歸檔);
(6)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的平反決定、通知或復查意見等;
(7)“文革”前和“文革”期間,對干部一個問題多次審查的結論(批注)、調查報告及所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
(8)確定和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齡、國籍、入黨、入團和參加工作時間的組織結論以及所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和個人申請等;
(9)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主要證實材料。
2.政治歷史問題復查材料的歸檔,要注意以下問題:
(1)“文革”前的冤、假、錯案材料,歸原結論、復查結論、調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和本人申訴材料;
(2)“文革”中形成的政審材料,復查后,凡定性準確的,歸復查結論(批注)、調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及本人交待材料(原定性時形成的材料,按規定歸入干部檔案的不撤出),凡主要情節失實的和冤、假、錯案甄別平反后,檔案中只歸重新做的結論;部分事實搞錯或原定性不準確,需要改變原結論的,應將復查結論、復查報告、主要證明材料及原結論材料一并歸檔;
(3)在審干肅反中,因政治歷史問題被限制使用的干部,經復查,凡由主管部門做出“撤銷”限制使用決定的,應把復查決定同原決定一并歸檔;
(4)直系親屬和同學、同事等的平反通知書在其檔案中無情況反映的一般不歸檔,在本人檔案中有歷史記載的亦可歸檔;
(5)因所謂“海外關系"而形成的違反黨的統戰政策的各種歧視性的材料、表格,如“海外關系調查表”以及與國外親友通訊、通匯、通郵的材料都應作銷毀處理。
3.錯歸類材料的糾正:
(1)“機要人員審查表”放在第一類的,應改歸第五類;
(2)‘‘交待資產階級社會關系表"放在第一類的,應改歸第五類。
4.下列材料不得歸檔:
(1)信封、函調信索要卡片、外調提綱、調查線索、外調介紹信、審查結論和調查報告草稿;
(2)審查結論打印件底稿(應歸文書檔案);
(3)未經查證核實的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
5.本類材料按材料內容的主次關系進行排序:上級批復,結論,本人對結論的意見,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證明材料應根據每份材料所證明的主要問題相對集中排列。如分為歷史問題的證實、家庭成員和社會關系的證實、黨籍問題的證實等若干部分。在每一部分中再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社會關系的證實材料,如果材料較多,應按關系的遠近來排列,如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同志朋友等。對非同一問題多次審查材料和同一問題多次審查材料,在排序上應有所區別,應分別將每次審查的材料按上述的排序要求進行排列,才能使材料條理,眉目清楚、方便查閱利用。
第六類 加入黨團的材料
1.凡已經批準為中共正式黨員、共青團員及加入民主黨派的有關材料歸入本類,主要有:
(1)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凡有多份的,可歸入l—2份全面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一般只放一份,可選擇內容比較完整,離轉正時間較近的一份);
(2)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
(3)民主評議黨員中形成的組織意見或黨員登記表、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
(4)延長預備黨員預備期的決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記載組織意見的入黨志愿書可收集歸檔),退黨材料;
(5)“文革"中突擊發展黨員被取消黨籍的處理報告、上級組織意見、決定;
(6)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愿書、申請書;
(7)團員登記表、超齡離團審批表;
(8)加入民主黨派的申請書(登記表)或被批準吸收為該黨派人員的通知材料等。
2.在鑒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入黨申請書較多的,應選取最早或接近入黨時間的一至二份較系統的歸檔,對于祥細交待本人歷史、社會關系、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有重要領導批示的申請書應歸檔,基余多余的可以剔出。
(2)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姿格的,如已形成關于取消預備黨員的處理意見或處分決定等材料的,應將其處理意見、處分決定歸檔,其《入黨志愿書》不再收集歸檔;如未形成處理意見等單行材料的,應在《入黨志愿書》中注明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經有關黨委批準蓋章后,歸入干部本人檔案,并在目錄上注明“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標記;
(3)干部被開除黨籍、團籍后,應在其入黨、入團志愿書的封面上注明被開除黨、團籍的時間,并在干部檔案目錄上注明已被開除黨團籍。
(4)“文革"中入黨,其《入黨志愿書》中有不實之詞的, 如果是組織上填寫的意見,應在備考表上加以說明,干部本人寫的不需涂抹、勾劃或刪改,也不需要更改或說明;
(5)預備黨員在預備期中的入黨志愿書等材料,應由黨委或 支部暫存,待轉正辦完組織手續后再將材料歸檔;
(6)已填寫了入黨志愿書,經支部大會、黨委會討論沒批準入黨,這樣的材料沒生效,不歸檔。
3.下列材料不應歸入干部檔案:
入黨時黨組織找干部本人的談話記錄、召開群眾座談會的個人發言記錄,支部大會討論入黨時每個黨員的發言記錄,多份重復的申請書、思想匯報材料,入黨和轉正時發給黨員的通知書,培養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登記表”、小組鑒定等。
4.第六類材料的排序應將入團、入黨和加入民主黨派的材料分別排列。志愿書放在各自材料的前面,然后排列申請書,轉正申請書,黨員(團員)登記表等。黨(團)員登記表等可按時間先后依次排序。
第七類 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材料
1.凡各級組織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和本單位年度性獎勵、授獎決定、審批表、先進事跡、榮譽稱號及通報表揚等材料均應歸入第七類。主要有:
(1)創造發明獎勵材料;
(2)各種業務、技術獎勵材料;
(3)從事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員審批表、登記表;
(4)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審批表;
(5)拔尖人才審批表;
(6)正式命名的英雄、模范、先進工作(生產)者及立功受勛、嘉獎材料;
(7)優秀黨務工作者審批(呈報)表;
(8)優秀黨、團員學生登記表;
(9)通報表揚材料;
(10)授予其他榮譽稱號的正式審批材料。
2.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頭尾不清、文字雜亂的獎勵材料不歸檔,已歸檔的可清出登記銷毀;
(2)未批準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積極分子等,原整理的事跡材料不歸檔。
3.本類材料亦應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每次的獎勵材料應將組織的審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類 處分材料
1.凡因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所受的黨內外處分,取消處分和甄別復查、平反材料均應歸入本類。主要是:
(1)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所受的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處理意見)、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和檢查交待材料;
(2)通報批評材料;
(3)甄別、復查報告、決定,上級批復及本人意見;
(4)撤銷處分材料;
(5)法院審判工作中形成的刑事判決書;
(6)勞動教養審批材料;
(7)確屬錯誤,組織上未給予處分的,本人對錯誤的認識交待或檢查材料;
(8)“三反五反"運動中問題比較嚴重,有組織意見的坦白交待登記表、檢查登記表、坦白書、保證書、檢討書;
(9)反右斗爭中錯定右派的決定(結論),平反改正結論(報告)及所依據材料;
(10)反右傾運動中受處分的甄別平反材料;
(11)揭批“四人幫”斗爭中,清查對象的審查結論(決 定),審查報告、本人檢查交待材料(結論為說錯話辦錯事的有關材料不歸本人檔案,應歸文書檔案);
(12)“文革”中高等院校記錄在案人員的綜合材料和用人單位的復查材料;
(13)核查中定的“文革中犯嚴重錯誤”和“三種人”錯誤的上級批復文件、處分決定、處理意見、調查報告、本人檢查及對結論的意見,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和申訴材料;
(14)核查中列為核查對象、經查認定為“文革中犯一般性錯誤”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審查意見、同本人見面的材料(即考察材料);
(15)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和本人檢查材料。
2.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按照中監委、中組部1958年規定,干部檔案中不存違紀問題的調查證明材料。對這部分材料,如果是最近幾年形成的,應清出退原單位歸文書(案件)檔案,如屬于“文革”前存入檔案現在又不便退回的,可經過鑒別清理,將有價值的作為定案依據的材料存檔。如只有揭發檢舉材料,一般性問題的抽出登記銷毀,問題較大的抽出轉有關單位處理。
(2)政治歷史問題與違紀錯誤混同一起給予處分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一律歸第八類;凡未給予處分,以政治歷史問題為主的歸第五類,以違紀錯誤為主的應歸第八類。
(3)處分材料中不允許缺少個人的檢查交待材料,如材料只有一份,原件需要存文書檔案或案件檔案時,可將復印件歸檔.并在材料上注明原件存入何檔案,以備查考。
(4)未經組織調查處理的檢舉揭發交待材料,應抽出交主管干部的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處理。但有的檢舉揭發材料,雖未經組織處理,只要本人承認事實存在,并寫有檢查材料,這樣的檢舉揭發材料不能抽出,應將檢舉揭發與本人檢查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檔案。
3.第八類材料應按材料內容的主次關系進行排序:上級批復,結論或處分決定,本人對結論或處分決定的意見,調查報告,本人檢討或交待材料。凡復查后對原結論、決定處分撤銷改正的,應將改正結論或決定報告排在前,原結論處分決定排在后。
第九類 干部工資、任免、待遇,各種代表會的審批表、呈報表、登記表等材料
1.凡由組織上填寫呈報審批干部任免、選舉,授銜晉級、軍隊轉業、退(離)休、出國審查等事項,形成的手續完備的表格材料歸入此類。主要有:
(1)干部工資級別登記表;
(2)調整工資、工資改革,提職、兌現工資、轉正定級人員審批表、獎勵工資、津貼審批表;
(3)解決待遇的審批材料;
(4)軍銜審批表、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5)干部任免呈報表(包括附件);
(6)錄用和聘用審批表、聘用干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及公務員過渡登記表;
(7)招工、入伍(兵役)審批表、登記表;
(8)以工代干人員轉干審批表;
(9)干部調動審批表;
(10)退職、退(離)休審批表,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審批表;
(11)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
(12)當選為縣團級以上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議及民主黨派代表會議代表登記表、委員簡歷、政績材料等。 、
2.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調干介紹信、工資關系介紹信,組織關系介紹信等不屬于干部檔案材料,不要歸入干部檔案,應歸文書或會計檔案。
(2)干部任免通知不歸本類,但需將其任職情況填入《干部職務變動登記表》中。
(3)“文革"期間填寫的干部任免呈報表等,個別地方有不實之詞的,不能剔出,應按中組部規定在“備考表"中加以說明。
要說明的主要是指組織上給寫的鑒定、意見或評語中有定性戴帽一類的問題,如“叛徒”、“特務”、“反革命”、“走資派”、“執行修正主義路線和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等帽子,或不適當地認定為“喪失立場、重用壞人”、“惡毒攻擊”等影響對干部的使用和需要澄清是非的問題。
(4)在清檔中,對不實之詞已做了勾抹、剪裁等技術處理的,也要在“備考表”中加以說明。如在組織意見中寫有“站錯隊”、“老保”之類話的,由于“文革”中一些重大是非問題已經清楚,可不再加備注意見。
(5)需備注的材料應由負責復查或清理材料的單位填寫“備考表”。在“備考表”中應注明是第幾類第幾份材料中的某段話是不實之詞,并加蓋公章,存入干部檔案卷尾。
3.本類材料應根據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十類 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1.凡以上九類材料未包括的,對組織上了解干部有較大參考價值的材料歸入本類,主要有:
(1)有殘疾的體檢表,殘廢等級材料;
(2)民事糾紛判決書、調解書;
(3)工傷、職業病、可做享受勞保待遇或提前退(離)休依據的體檢證明材料;
(4)新錄用干部體檢表和畢業生分配工作體檢表等;
(5)本人歷次所寫的思想小結、總結等材料;
(6)干部逝世后的訃告、悼詞、生平;
(7)非正常死亡的調查處理材料,善后處理意見、死亡通知書(報告單)、遺書等;
(8)工會會員及各種協會會員、理事登記表;
(9)未被批準的知名人士所寫的入黨申請書等;
(10)自愿生育一個孩的審批表等。
2.不應歸檔的材料:
(1)黨外人士在過去運動中所寫的交心材料;
(2)應由本人保存的獨生子女證、任命通知書、獎狀、結婚證書、私人日記信件等。
3.本類材料應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
總之,分類時不能一律簡單地按材料的名頭(稱)歸類,應按材料的內容和用途歸類;對于混類材料,以哪類內容為主,就歸到哪類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