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員長期外出,且有固定單位,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不能回原單位參加組織生活的,單位的黨組織可將其組織關系轉到外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參加當地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2)黨員外出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原單位黨組織可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到單位的黨組織將其編入支部或小組過組織生活。
(3)黨員外出地點不固定,不能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時間在3個月以上者,應主動與原單位黨組織保持經常聯系,匯報外出情況,并按時交納黨費,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情況。
(4)黨員臨時出差(3個月以內),經黨組織同意,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返回原單位后應向黨組織匯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學習、思想等情況。黨組織要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傳達黨內有關文件。
(5)有3人以上黨員一起外出,可成立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定期過組織生活。
(6)持臨時組織關系的黨員,同所到單位的黨員一樣,參加那里的組織生活,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到單位建立臨時黨組織的,他們在這些臨時黨組織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