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確保為公道正派地選人用人提供真實、全面的檔案信息,為維護干部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遵循真實、全面、及時、規范的原則,重點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況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組織工作的需要,不斷充實完善干部人事檔案的內容。
第三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和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組織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規定。收集歸檔工作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歸檔范圍
第五條履歷材料:履歷表和屬于履歷性質的登記表等材料。
第六條自傳材料:自傳和屬于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七條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報告表等材料。
第八條考察、考核、鑒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發事件和重大任務中的表現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記表,援藏、援疆、掛職鍛煉等考核材料;工作調動、轉業等鑒定材料;后備干部登記表(提拔使用后歸檔)等材料。
第九條審計材料: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條學歷學位材料:高中畢業生登記表;中專畢業生登記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黨校、軍隊院校報考登記表,入學考試各科成績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記表,專家推薦表;學生(學員、學籍)登記表,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授予學位的材料,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復印件,黨校學歷證明;選拔留學生審查登記表等參加出國(境)學習和中外合作辦學學習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授權單位出具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認證材料等。
第十一條培訓材料:為期兩個月以上的學員培訓(學習、進修)登記表、考核登記表、結業登記(鑒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條職業(任職)資格材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職業(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
第十三條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材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申(呈)報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審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條反映科研學術水平的材料: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選博士生導師簡況表;博士后工作期滿登記表;被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評選為專業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個人表現評定材料,業務考績材料;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鑒定材料,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目錄。
第十五條政審材料:上級批復、審查(復查、甄別)結論、調查報告及主要依據與證明材料;本人對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或情況說明材料;撤銷原審查結論的材料;各類政審表。
第十六條更改(認定)姓名、民族、籍貫、國籍、入黨入團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材料:個人申請、組織審查報告及主要依據與證明材料、上級批復;計算連續工齡審批材料等。
第十七條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轉正申請書;整黨工作、黨員重新登記工作中民主評議黨員的組織意見,黨員登記表,黨支部不予登記或緩期登記的決定、上級組織意見;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組織審批意見及主要依據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材料;退黨、自行脫黨材料;恢復組織生活(黨籍)的有關審批材料;
(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愿書;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十八條表彰獎勵材料: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予以表彰、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審批(呈報)表、先進人物登記(推薦、審批)表、先進事跡材料;撤銷獎勵的有關材料等。
第十九條涉紀涉法材料: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意見,上級批復,核實(調查、復查)報告及主要依據與證明材料,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檢查、交待及情況說明材料;解除(變更、撤銷)處分的材料;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沒收違法所得、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等的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條招錄、聘用材料:錄(聘)用審批(備案)表;選調生登記表及審批材料,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登記表;應征入伍登記表,招工審批表;取消錄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條任免、調動、授銜、軍人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及相應考察材料;干部試用期滿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干部調動審批材料;援藏、援疆、掛職鍛煉登記(推薦)表;授予(晉升)軍(警)銜、海關關銜、法官和檢察官等級審批表;軍人轉業(復員)審批表;退(離)休審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辭職、辭退、罷免材料:自愿辭職、引咎辭職的個人申請、同意辭職決定等材料,責令辭職的決定,對責令辭職決定不服的申訴材料、復議決定;辭退公務員審批表、辭退決定材料;罷免材料。
第二十三條工資、待遇材料:新增人員工資審批表、轉正定級審批表,工資變動(套改)表、提職晉級和獎勵工資審批表或工資變動登記表,工資停發(恢復)通知單;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材料;解決待遇問題的審批材料。
第二十四條出國(境)材料:因公出國(境)審批表,在國(境)外表現情況或鑒定等材料;外國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形成的材料:委員當選通知或證明材料,委員簡歷;代表登記表等。
第二十六條健康檢查和處理工傷事故材料:錄用體檢表,反映嚴重慢性病、身體殘疾的體檢表;工傷致殘診斷書,確定致殘等級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治喪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調查報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干部人事檔案報送、審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檔案報送單;干部人事檔案有關情況說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其他材料: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派遣證),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務員申訴處理決定書(再申訴處理決定書、復核決定),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等有參考價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歸檔要求
第三十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制作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機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履行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主動向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干部本人和其他有關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第三十二條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核歸檔材料,重點審核歸檔材料是否辦理完畢,是否對象明確、齊全完整、文字清楚、內容真實、填寫規范、手續完備。
第三十三條成套材料必須頭尾完整,缺少的檔案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并及時收集補充。
第三十四條歸檔材料填寫不規范,手續不完備,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和入黨時間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門應當重新制作,補辦手續,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改(或出具組織說明)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歸檔材料一般應當為原件。證書、證件等特殊情況需用復印件存檔的,必須注明復制時間,并加蓋材料制作單位公章或干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公章。
第三十六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載體使用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或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的公文用紙,材料左邊應當留有20—25毫米裝訂邊,字跡材料應當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第三十七條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必須在接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放入本人檔案,一年內整理歸檔。
第四章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嚴肅紀律、嚴格管理,確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在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中,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和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任何借口涂改、偽造檔案材料。
(二)不準將應歸檔材料據為已有或者拒絕、拖延歸檔。
(三)不準將本規定所列歸檔范圍之外的材料擅自歸檔。
(四)不準將虛假材料和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歸入檔案。
(五)不準私自、指使或者允許他人抽取、撤換或銷毀檔案材料。
第四十條對違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紀律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檔案工作人員參與涂改、偽造檔案材料的,要從嚴從重處理,并不得繼續從事干部人事檔案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發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同時廢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干部檔案分類目錄
第一類,履歷材料。主要保存記載干部個人經歷等基本情況的表格材料。
1.干部登記表、簡歷表、履歷表;
2.土改鎮反、三反、肅反、社教運動工作隊員登記表;
3.公安人員、軍人、職員、教師、醫務人員、學生、行政等各類工作人員登記表、簡歷表;
4.后備干部被提拔到新的崗位后,其后備干部登記表;
5.重要內容是干部建立的“審查表”、“調查表”、“履歷變化補充表”;
6.申請更改姓名的材料。
在進行歸類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帶自傳的履歷表與其他自傳內容不完全重復的歸二類;
(2)主要涉及干部政治問題或記載審查情況的登記表歸五類;
(3)部隊轉業干部檔案中,凡《履歷表》中履歷、自傳、鑒定、政歷問題審查結論在一起的,需拆開裝訂,分別歸一、二、三、五類,中間的空白頁如不影響材料內容的可以取出;
(4)兼有組織鑒定意見的簡歷表、登記表歸入第三類;
(5)有任免內容的登記表、履歷表歸入第九類;
(6)屬于人事、保衛部門管理工作的卡片,本人填寫不完全的或組織摘抄本人檔案內的表格,不應歸檔。
第一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登記目錄,但材料排列時,將一份近期《干部履歷表》放在首位。(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蘇組通【2001】99號《關于印發<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目標管理復蘇考評實施辦法>的通知》附表2規定,一大類材料形成材料的時間排序裝訂)
第二類,自傳材料。主要是指干部本人所寫的有關敘述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等自傳性質的材料。
1.自傳、干部自傳;
2.后備干部被提拔到新崗位后的后備干部小傳;
3.有自傳內容的歷史反省材料;
4.其他帶有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二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類,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1.自我鑒定(有組織意見的);
2.干部、職工、學生、學員、團員、軍人等各種鑒定材料(包括工作、勞動的鑒定材料);
3.畢業鑒定、結業鑒定;
4.出國鑒定;
5.工作調動鑒定;
6.各種工作隊員鑒定,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鑒定表;
7.評級、評定軍銜鑒定(如內容是呈報和審批升級或晉升軍銜的,應將材料歸入九類);
8.經組織上整理并審定蓋章的干部考察資料;
9.干部考核和民主評議的綜合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從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優點、缺點材料不歸檔;
(2)“文革”期間“造反隊”等群眾組織所寫的鑒定材料不歸檔;
(3)鑒定會上的發言記錄及頭尾不清、文字雜亂的材料不歸檔;
(4)屬個別談話記錄或個人寫的干部一般表現情況材料不歸檔;
第三類材料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四類,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專業技術情況的材料。
1.報考、選拔中專以上學校學生登記表、審查表;
2.畢業生登記表;
3.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單)、記分冊(初中、高中、技校、干部速成中學、干部業余補習學校等);
4.學歷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
6.專業技術職務考績材料,技術、業務水平評定材料;
7.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套改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
8.創造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的)等目標。
在進行歸類時,各種測驗卷、考試卷不歸檔。
第四類材料按并列法順序排列,如學歷、學位、培訓為1-1,專業技術職務評聘2-1,創建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重大影響的論文等目錄材料為3-1。
第五類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1.參加反動黨團、會道門、敵偽軍、政警、憲特和被捕、被俘、叛變、脫黨、脫離革命隊伍及包庇反革命、有敵特嫌疑歷史問題的審查材料。
2.黨籍問題的審查材料;
3.入黨、入團、參軍、出國政審材料;
4.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證明材料;
5.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齡、國籍、入黨、入團和參加工作時間的組織審查意見,上級批復以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本人申請;
6.審干、肅反中被“限制使用”,復查后的決定及原決定材料;
7.有組織審查結論的“調查表”、“審查表”;
8.因隱瞞歷史問題,家庭出身等受處分的決定及有關主要證明,本人檢查交代等材料;
9.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平反改正的決定、通知;
10.關于個人歷史情況的交代材料;
11.已經查證清楚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查證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審查過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調查報告,無直接證明作用的調查材料,已寫過親筆證明材料的談話記錄,同一證明人多次寫的內容重復的證明材料,均可取出銷毀;
(2)由組織上填寫的,內容純屬摘自干部本人檔案的各種表格,如“干部審查表”、“干部情況排隊表”、“審干表”等均作銷毀處理。
(3)個別領導人或調查人寫的控制使用意見,未經組織審定蓋章的材料,應取出銷毀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4)因所謂“***關系”而形成的違反黨的統戰政策的各種歧視性材料、表格都應作銷毀處理。
(5)未經查證核實的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不應歸檔。
第五類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復、結論、報告、主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按問題集中排列),檢舉材料、本人檢查交代或主要申訴材料,對“文革”前的冤假錯案經復查改正后,原結論放在復查結論后面。對家庭社會情況的調查,先排直系親屬,后排旁系親屬。
第六類,黨團材料。
1.入黨志愿書;
2.入黨申請書(1-2份全面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一般只放一份,可選擇內容比較完整,離轉正時間較近的一份);
3.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黨員重新登記表;
4.黨員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
5.暫緩登記期滿后的組織決定及有關材料;
6.民主評議黨員形成的組織意見或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退黨材料;
7.入團志愿書、申請書;
8.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
9.加入民主黨派的申請書(登記表)、批準吸收加入黨派的通知材料。
在進行歸檔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轉正的入黨志愿書應由審批單位(總支、黨委)保管,等轉正后方可歸入檔案。未經支部大會通過的入黨志愿書不歸檔;
(2)入黨入團過程中由組織召開的群眾座談會和黨小組、支部大會記錄、預審報告、考察材料,均不歸檔。(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1999年召開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座談會統一口徑,“建黨積極分子考察表”、“預備黨員考察表”要收集歸入第三類。)
(3)培養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登記表”,批準入黨通知書,一般性的入黨時調查的一般表現材料均不歸檔;
(4)未經支部大會通過的入黨志愿書不歸檔;
(5)開除黨籍、團籍和取消預備賞資格后入黨、入團志愿書仍歸入本類,但需在封面上注冊“××年×月×日經××黨委(團委)批準開除出黨(出團)”或取消預備資格。有關處分材料,按其性質(政歷問題或違紀案件)分別歸入五類、八類;
第六類材料應將入團入黨、入民主黨派材料分別排列,志愿書放在各自材料前面,其他材料均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如入團志愿書、申請書、入黨志愿書、申請書、轉正報告、入民主黨派材料)
第七類,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材料。
1.創造發明獎勵材料;
2.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優秀教師、優秀黨員、優秀團員等稱號的審批表及事跡材料;
3.立功授勛材料;
4.組織上對干部個人的嘉獎、通報表揚等材料;
5.頒發《榮譽證書》、《榮譽證章》等的審批表;
6.從事專業工作三十年人員登記表。
7.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雖經整理成文,但未經正式評定或批準,未蓋公章的各種先進人物事跡材料不能歸檔。
第七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但每次的獎勵應將組織的審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類,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等材料。
1.處分決定、處分報告、復查決定、復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和檢查、個人申訴、撤銷處分決定,不予(免予)處分的決定;
2.原定右派經復查改正后的有關改正結論、報告、改正的依據材料及原定右派的決定,包括因右派降職降薪開除黨籍處分材料,其他有關材料均應抽出銷毀;
3.一九五九年反右傾斗爭中受處分后經甄別平反的只歸甄別結論,原組織結論、決定、調查材料一律從檔案中抽出銷毀;
4.組織上對干部個人通報批評材料;
5.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勞教審批材料;
6.“文革”中犯錯誤的審查材料的歸檔問題,按蘇組發(1987)101號《關于干部檔案工作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類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復、決定或結論報告,本人檢查交代、主要申訴材料、經復查改正的材料,可將改正結論或決定報告放在前,原結論、處分決定放在后。
第九類,干部任免、工資、待遇]出國、各種代表會的審批表、呈報表、登記表等材料。
1.干部職務任免呈報表。
2.錄用、聘用干部審批表、聘用干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以工代干”人員轉干審批表;
3.干部調動審批表;
4.批準入全審批表,復員、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員改辦轉業人員登記表,軍隊專業干部審批表;
5.軍銜審批表;
6.工資級別登記表、調整工資審批表、轉正定級審批表;
7.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
8.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民主黨派代表登記表;
9.離休、退休、職級待遇審批表。
在進行歸檔時要注意:維護《干部職務變動表》、《工資級別登記表》(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蘇組通【1998】54號文補充規定,新建檔案可不再放《工資級別登記表》,已整理的檔案,可不再續填。)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九類材料按并列法分小類排列,如工資1-1,任免2-1。出國,出境3-1,各代表大會登記表4-1,小類不固定,因人而異。
第十類,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1.有殘疾的體檢表、殘廢等級材料;
2.因公受傷的有關證明材料;
3.各個時期本人所寫的思想總結和思想檢查;
4.組織上未作處理,而本人承認錯誤事實的檢查材料;
5.干部逝世后報紙報道的消息或訃告、悼詞(生平);
6.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遺書等;
7.遺屬補助的有關材料;
8.民事糾紛判決書或協議書;
9.工會會員及各種協會、理事會會員登記表。
第十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