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委組織部,市、縣檔案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第三次全國檔案工作會議精神,省委組織部、省檔案局制定了《關于貫徹<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檔案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關于貫徹《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1991)13號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干部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條例》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檔案工作的體制、機構
1.管理體制與辦法
(1)省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省委組織部集中統一管理;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各部門、各單位的組織、人事(干部)部門集中管理;廳局下屬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干部,人數較多,設立組織、人事機構,具備保管條件的,其干部檔案由廳局下屬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不具備保管條件或人數較少的單位,其干部檔案由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2)各省轄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各市委組織部集中統一管理。市級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干部,其檔案原則上由部門或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但干部人數較少,不設組織、人事機構,不具備保管條件的部門,其干部檔案由市委組織部或人事局代管;干部較少的企事業單位,其干部檔案由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3)各縣(市、區)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縣(市、區)委組織部集中統一管理。縣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干部人數較多,設立組織、人事機構的,其干部檔案可由部門或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縣級機關干部人數較少的部門以及鄉鎮,其國家干部的檔案由縣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管理;人數較少的企事業單位,其干部檔案可由上級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4)企業檔案實行綜合管理之后,其干部、人事檔案仍要按條件配備專人管理,業務工作要接受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干部、人事檔案要專柜保管,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單獨設立干部檔案庫房。干部人事檔案閱覽室要與其它檔案閱覽室隔開。
2.管理機構與人員配備:
(1)縣以上(含縣)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干部檔案工作機構,以加強自身的檔案管理,做好本地區本系統的檔案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暫不設干部檔案工作機構的,干部檔案工作由干部綜合科室負責,必須按《條例》規定要求配備專職干部管理檔案。
(2)省、市、縣機關和基層企事業單位管理干部檔案的,也應按照《條例》規定要求配備檔案管理人員。管理干部檔案700卷左右并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單位,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干部檔案700卷以下,無業務指導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配備一名以管理干部檔案工作為主的兼職干部;管理200卷以下的應明確專人兼管。
二、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1.原四類中的考核、考察材料并人第三類同鑒定材料并列。
2.原一類中各類學校畢業生登記表、九類中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授予學位的材料并人第四類o
3.政治歷史問題與違紀錯誤混同一起給予處分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一律歸人第八類;以政治歷史問題為主,未給予處分的有關材料歸第五類;以違紀錯誤為主的有關材料歸第八類。
4.將反右派、反右傾斗爭中形成的材料,分別執行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79]5重號,中組發(1980)34號文件規定的有關材料歸入第八類。
5.原九類榮譽軍人登記表、殘廢等級表歸第十類。
上述調整的內容和分類詳見附件《干部檔案分類目錄》。
今后,凡新建的干部檔案、需重新整理的干部檔案,以及補充的歸檔材料需重新做目錄的干部檔案,都應按新的規定整理立卷。
過去按原規定整理的干部檔案,必須于1994年底前,按這次新的分類要求逐步調整完畢。
三、管理范圍
1.省委管理和協助管理的干部,其檔案正本、副本按以下分工進行保管:
(1)省委管理的省級機關及省直屬單位的干部,其正本和副本檔案各壹冊,由省委組織部保管,各協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復制一份新近填寫的《干部履歷表》;在各市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其正本由省委組織部保管,副本由市委組織部保管。
(2)省委協助管理的干部,副本由省委組織部保管。
(3)中央、國家部委垂直管理的駐蘇單位,相當于市廳級正副職干部,省委組織部保管一份干部新近填寫的《干部履歷表》。
2.退(離)休干部的檔案管理:
干部退(離)休以后,原屬省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仍由省委組織部保管;其他干部的檔案仍由原管理部門保管;
干部退(離)休后異地安置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部門保管。
3.干部死亡以后的檔案管理:
(1)省委管理的干部,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后,移交省檔案館永久保存;
(2)市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有特殊貢獻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英雄、模范人物,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
五年后,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并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期限,隨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并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3)縣(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并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隨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并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4)上訴范圍以外的其他干部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規定進館。
4.干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被開除公職以及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人員,其檔案一律按《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過去省、市、縣有關這方面的規定與《條例》有矛盾的地方,一律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5.干部檔案管理人員及其在本單位工作的直系親屬的檔案,可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也可由所在單位組織指定專人保管。
四、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與歸檔
1.各級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應根據收集歸檔材料的范圍,制定必要的轉遞制度、收集登記制度、聯系制度,保證應該收集歸檔的材料能及時收集歸檔。
2.凡屬歸檔的材料,都必須認真審查核實,確保材料真實可靠,手續完備。
3.經鑒別收集歸檔的干部檔案材料,應及時登記歸檔。
4.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代管的檔案,干部所在單位應將歸檔材料及時收集、鑒別后送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協助代管部門做好檔案整理工作。
五、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1.各市、縣(市)委組織部及管理檔案1000卷以上的部門和單位,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做到檔案庫房、閱檔室、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三室分開;管理檔案500卷以上的部門和單位,要有符合“六防”要求的專用庫房;管理檔案500卷
以下的部門和單位,干部檔案庫房與整理檔案的工作室可以合在一起。
2.保管干部、人事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并做到干部名冊、檔案索引、干部卡片,檔案“四統一”,每年檢查核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維護、保養經費,應單獨立項,列入本地區本部門預算統籌解決。檔案庫房建設和設施的配備更新,根據需要,另行申請。干部檔案管理工作經費應專款專用。各地、各單位有關職能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
4.庫房的六防設施和安全措施半年檢查一次,并有記錄。庫房內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物品,保持庫房內的清潔衛生o
5.非檔案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干部檔案庫房。
六、干部檔案的提供利用
1.查閱省管干部的檔案,仍按蘇組發(重985)80號文《關于查閱省委管理干部檔案的規定》執行。查閱干部檔案必須填寫《查閱干部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閱干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或單位聯系工作介紹信查閱干部檔案。
2.各級干部檔案管理部門,都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本系統的檔案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出本單位、本系統、外單位查借閱的范圍、批準權限、登記、歸還手續等具體規定。
3.各級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干部檔案工作的各項規定,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完善各項安全、保管措施。 對有關泄密、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或干部查閱、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檔案等行為的,一經發現,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七、檔案的轉遞
轉遞干部檔案應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第八章的各項規定;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立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接收干部檔案的單位應及時將回執退回。
八、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 :
1.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干部檔案工作的領導。對同級和下級的干部檔案工作,要加強業務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要將干部檔案工作列入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檔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2.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注意加強干部檔案工作隊伍的建設。要按照《條例》的要求,選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要關心、愛護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關懷體貼,注意對他們的培養和教育,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妥善地解決他們的職級待遇等實際問題。對那些忠于職守,無私奉獻為檔案工作做出貢獻的同志,
要給予表彰鼓勵。對失職者,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3.干部檔案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履行好干部檔案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責任,為干部工作提供優質的服務。
本《實施意見》自下達之日與《條例》一并執行。各檔案保管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具體規章制度和辦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
附件:
干部檔案分類目錄
第一類,履歷材料。主要保存記載干部個人經歷等基本情況
的表格材料。
1.干部登記表、簡歷表、履歷表;
2.土.改、鎮反、三反、肅反、社教運動工作隊員登記表;
3.公安人員、軍人、職員、教師、醫務人員、學生、行政等各類工作人員登記表、簡歷表;
4.后備干部被提拔到新的崗位后,其后備干部登記表;
5.主要內容是干部簡歷的“審查表”、“調查表”、“履歷變化補充表”;
6.申請更改姓名的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帶自傳的履歷表與其他自傳內容不完全重復的歸二類;
(2)主要涉及干部政治問題或記載審查情況的登記表歸五類;
(3)部隊轉業干部檔案中,凡《履歷表》中履歷、自傳、鑒定、政歷問題審查結論在一起的,需拆開裝訂,分別歸人一、二、三、五類,中間的空頁如不影響材料內容的可以取出;
(4)兼有組織鑒定意見的簡歷表、登記表歸人第三類;
(5)有任免內容的登記表、履歷表歸人第九類;
(6)屬于人事、保衛部門管理工作的卡片,本人填寫不完全的或組織摘抄本人檔案內的表格,不應歸檔。
第一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登記目錄,但材料排列時,將一份近期《干部履歷表》放在首位。(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蘇組通正2001]99號《關于印發<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目標管理復查考評實施辦法>的通知》附表2規定,一大類材料按形成材料的時間排列
1.自傳、干部自傳;
2.后備干部被提拔到新崗位后的后備干部小傳;
3.有自傳內容的歷史反省材料;
4.其他帶有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二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類,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1.自我鑒定(有組織意見的);
2.干部、職工、學生、學員、團員、軍人等各種鑒定材料(包括工作、勞動的鑒定材料);
3.畢業鑒定、結業鑒定;
4.出國鑒定;
5.工作調動鑒定;
6.各種工作隊員鑒定,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鑒定表;
7.評級、評定軍銜鑒定(如內容是呈報和審批升級或晉升軍銜的,應將材料歸人九類);
8.經組織上整理并審定蓋章的干部考察材料;
9.干部考核和民主評議的綜合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從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優、缺點材料不歸檔;
(2)“文革”期間“造反隊”等群眾組織所寫的鑒定材料不歸檔;
(3)鑒定會上的發言記錄及頭尾不清、文字雜亂的材料不歸檔;
(4)屬個別談話記錄或個人寫的干部一般表現情況材料不歸檔;
第三類材料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四類,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專業技術情況的材料。
1.報考、選拔中專以上學校學生登記表、審查表;
2.畢業生登記表;
3.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單)、記分冊(初中、高中、技校、干部速成中學、干部業余補習學校等);
4.學歷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
6.專業技術職務考績材料,技術、業務水平評定材料;
7.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套改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
8.創造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的)等目錄。
在進行歸類時,各種測驗卷、考試卷不歸檔。
第四類材料按并列法順序排列,如學歷、學位、培訓為1—1,專業技術職務評聘2一重,創建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等目錄材料為3一重。
第五類,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1.參加反動黨團、會道門、敵偽軍、政警、憲特和被捕、被俘、叛變、脫黨、脫離革命隊伍及包庇反革命、有敵特嫌疑等歷史問題的審查材料。
2.黨籍問題的審查材料;
3.入黨、入團、參軍、出國政審材料;
4.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證明材料;
5.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齡、國籍、入黨、入團和參加工作時間的組織審查意見,上級批復以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本人申請;
6.審干、肅反中被“限制使用”、復查后的決定及原決定材料;
7.有組織審查結論的“調查表”、“審查表”;
8.因隱瞞歷史問題,家庭出身等受處分的決定及有關主要證明,本人檢查交代等材料;
9.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平反改正的決定、通知;
10.關于個人歷史情況的交代材料;
11.已經查證清楚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查證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審查過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調查報告,無直接證明作用的調查材料,已寫過親筆證明材料的談話記錄,同一證明人多次寫的內容重復的證明材料,均可取出銷毀;
(2)由組織上填寫的,內容純屬摘自干部本人檔案的各種表格,如“干部審查表”、“干部情況排隊表”、“審干表”等均作銷毀處理。
(3)個別領導人或調查人寫的控制使用意見,未經組織審定蓋章的材料,應取出銷毀或交有關部門處理o
(4)因所謂“海外關系”而形成的違反黨的統戰政策的各種歧視性材料、表格都應作銷毀處理。
(5)未經查證核實的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不應歸檔。
第五類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復、結論、報告,主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按問題集中排列),檢舉材料、本人檢查交代或主要申訴材料,對“文革”前的冤假錯案經復查改正后,原結論放在復查結論后面。對家庭社會關系情況的調查,先排直系親屬,后排旁系親屬。
第六類,黨團材料。
1.入黨志愿書;
2.入黨申請書(1—2份全面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一般只放一份,可選擇內容比較完整,離轉正時間較近的一份);
3.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黨員重新登記表;
4.黨員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
5.暫緩登記期滿后的組織決定及有關材料;
6.民主評議黨員形成的組織意見或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退黨材料;
8.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
9. 加入民主黨派的申請書(登記表)、批準吸收加入黨派的通知材料。
在進行歸檔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轉正的入黨志愿書應由審批單位(總支、黨委)保管,等轉正后方可歸人檔案。未經支部大會通過的入黨志愿書不歸檔;
(2)入黨入團過程中由組織召開的群眾座談會和黨小組、支部大會記錄,預審報告,考察材料,均不歸檔。(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1999年召開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座談會統一口徑,“建黨積極分子考察表”、“預備黨員考察表”要收集歸人第三類。)
(3)培養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登記表”,批準入黨通知書,一般性的入黨思想匯報,入黨時調查的一般表現材料均不歸檔;
(4)未經支部大會通過的入黨志愿書不歸檔;
(5)開除黨籍、團籍和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后的入黨、入團志愿書仍歸人本類,但需在封面上注冊“X X年X月X日經X X黨委(團委)批準開除出黨(出團)”或取消預備資格。有關處分材料,按其性質(政歷問題或違紀案件)分別歸人五類、八類;
第六類材料應將入團入黨、人民主黨派材料分別排列,志愿書放在各自材料前面,其他材料均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如入團志愿書、申請書、入黨志愿書、申請書、轉正報告,人民主黨派材料)
第七類,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材料。
1.創造發明獎勵材料;
2.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優秀教師、優秀黨員、優秀團員等稱號的審批表及事跡材料;
3.立功授勛材料;
4.組織上對干部個人的嘉獎、通報表揚等材料;
5.頒發《榮譽證書》、《榮譽證章》等的審批表;
6.從事專業工作三十年人員登記表。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雖經整理成文,但未經正式評定或批準,未蓋公章的各種先進人物事跡材料不能歸檔。
第七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但每次的獎勵應將組織的審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類,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等材料。
1.處分決定、處分報告、復查決定、復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和檢查、個人申訴,撤銷處分決定、不予(免予)處分的決定;
2.原定右派經復查改正后的有關改正結論、報告、改正的依據材料及原定右派的決定,包括因右派降職降薪開除黨籍處分材料,其他有關材料均應抽出銷毀;
3.一九五九年反右傾斗爭中受處分后經甄別平反的只歸甄別結論,原組織結論、決定、調查材料一律從檔案中抽出銷毀;
4.組織上對干部個人通報批評材料;
5.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勞教審批材料;
6.“文革”中犯錯誤的審查材料的歸檔問題,按蘇組發(1987)101號《關于干部檔案工作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類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復、決定或結論報告、本人檢查交代、主要申訴材料,經復查改正的.材料,可將改正結論或決定報告放在前,原結論、處分決定放在后。
第九類,干部任免、工資、待遇、出國、各種代表會的審批表、呈報表、登記表等材料。
1.干部職務任免呈報表;
2.錄用、聘用干部審批表、聘用干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以工代干”人員轉干審批表;
3.干部調動審批表;
4.批準入伍審批表,復員、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員改辦轉業人員登記表,軍隊轉業干部審批表; ;
5.軍銜審批表;
6.工資級別登記表、調整工資審批表、轉正定級審批表;
7.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
8.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民主黨派代表會代表登記表;
9.(離休、退休)職級待遇審批表。
在逆行歸類時要注意:維護《干部職務變動表》、《工資級別登記表》(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蘇組通[1998]54號文補充規定,新建檔案可不再放《工資級別登記表》,已整理的檔案,可不再續填。)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九類材料按并列法分小類排列,如工資1—1,任免2—1,出國、出境3—1,各代表大會登記表4—1,小類不固定,因人而異。
第十類,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1.有殘疾的體檢表、殘廢等級材料;
2.因公受傷的有關證明材料;
3.各個時期本人所寫的思想總結和思想檢查;
4.組織上未作處理,而本人承認錯誤事實的檢查材料;
5.干部逝世后報紙報道的消息或訃告、悼詞(生平);
6.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遺書等;
7.遺屬補助的有關材料;
8.民事糾紛判決書或協議書;
9.工會會員及各種協會、理事會會員登記表。
第十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為了貫徹落實第三次全國檔案工作會議精神,省委組織部、省檔案局制定了《關于貫徹<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檔案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關于貫徹《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1991)13號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干部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條例》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檔案工作的體制、機構
1.管理體制與辦法
(1)省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省委組織部集中統一管理;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各部門、各單位的組織、人事(干部)部門集中管理;廳局下屬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干部,人數較多,設立組織、人事機構,具備保管條件的,其干部檔案由廳局下屬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不具備保管條件或人數較少的單位,其干部檔案由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2)各省轄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各市委組織部集中統一管理。市級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干部,其檔案原則上由部門或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但干部人數較少,不設組織、人事機構,不具備保管條件的部門,其干部檔案由市委組織部或人事局代管;干部較少的企事業單位,其干部檔案由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3)各縣(市、區)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縣(市、區)委組織部集中統一管理。縣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干部人數較多,設立組織、人事機構的,其干部檔案可由部門或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縣級機關干部人數較少的部門以及鄉鎮,其國家干部的檔案由縣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管理;人數較少的企事業單位,其干部檔案可由上級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4)企業檔案實行綜合管理之后,其干部、人事檔案仍要按條件配備專人管理,業務工作要接受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干部、人事檔案要專柜保管,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單獨設立干部檔案庫房。干部人事檔案閱覽室要與其它檔案閱覽室隔開。
2.管理機構與人員配備:
(1)縣以上(含縣)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干部檔案工作機構,以加強自身的檔案管理,做好本地區本系統的檔案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暫不設干部檔案工作機構的,干部檔案工作由干部綜合科室負責,必須按《條例》規定要求配備專職干部管理檔案。
(2)省、市、縣機關和基層企事業單位管理干部檔案的,也應按照《條例》規定要求配備檔案管理人員。管理干部檔案700卷左右并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單位,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干部檔案700卷以下,無業務指導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配備一名以管理干部檔案工作為主的兼職干部;管理200卷以下的應明確專人兼管。
二、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1.原四類中的考核、考察材料并人第三類同鑒定材料并列。
2.原一類中各類學校畢業生登記表、九類中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授予學位的材料并人第四類o
3.政治歷史問題與違紀錯誤混同一起給予處分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一律歸人第八類;以政治歷史問題為主,未給予處分的有關材料歸第五類;以違紀錯誤為主的有關材料歸第八類。
4.將反右派、反右傾斗爭中形成的材料,分別執行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79]5重號,中組發(1980)34號文件規定的有關材料歸入第八類。
5.原九類榮譽軍人登記表、殘廢等級表歸第十類。
上述調整的內容和分類詳見附件《干部檔案分類目錄》。
今后,凡新建的干部檔案、需重新整理的干部檔案,以及補充的歸檔材料需重新做目錄的干部檔案,都應按新的規定整理立卷。
過去按原規定整理的干部檔案,必須于1994年底前,按這次新的分類要求逐步調整完畢。
三、管理范圍
1.省委管理和協助管理的干部,其檔案正本、副本按以下分工進行保管:
(1)省委管理的省級機關及省直屬單位的干部,其正本和副本檔案各壹冊,由省委組織部保管,各協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復制一份新近填寫的《干部履歷表》;在各市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其正本由省委組織部保管,副本由市委組織部保管。
(2)省委協助管理的干部,副本由省委組織部保管。
(3)中央、國家部委垂直管理的駐蘇單位,相當于市廳級正副職干部,省委組織部保管一份干部新近填寫的《干部履歷表》。
2.退(離)休干部的檔案管理:
干部退(離)休以后,原屬省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仍由省委組織部保管;其他干部的檔案仍由原管理部門保管;
干部退(離)休后異地安置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部門保管。
3.干部死亡以后的檔案管理:
(1)省委管理的干部,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后,移交省檔案館永久保存;
(2)市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有特殊貢獻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英雄、模范人物,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
五年后,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并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期限,隨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并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3)縣(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并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隨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并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4)上訴范圍以外的其他干部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規定進館。
4.干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被開除公職以及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人員,其檔案一律按《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過去省、市、縣有關這方面的規定與《條例》有矛盾的地方,一律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5.干部檔案管理人員及其在本單位工作的直系親屬的檔案,可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也可由所在單位組織指定專人保管。
四、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與歸檔
1.各級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應根據收集歸檔材料的范圍,制定必要的轉遞制度、收集登記制度、聯系制度,保證應該收集歸檔的材料能及時收集歸檔。
2.凡屬歸檔的材料,都必須認真審查核實,確保材料真實可靠,手續完備。
3.經鑒別收集歸檔的干部檔案材料,應及時登記歸檔。
4.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代管的檔案,干部所在單位應將歸檔材料及時收集、鑒別后送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協助代管部門做好檔案整理工作。
五、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1.各市、縣(市)委組織部及管理檔案1000卷以上的部門和單位,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做到檔案庫房、閱檔室、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三室分開;管理檔案500卷以上的部門和單位,要有符合“六防”要求的專用庫房;管理檔案500卷
以下的部門和單位,干部檔案庫房與整理檔案的工作室可以合在一起。
2.保管干部、人事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并做到干部名冊、檔案索引、干部卡片,檔案“四統一”,每年檢查核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維護、保養經費,應單獨立項,列入本地區本部門預算統籌解決。檔案庫房建設和設施的配備更新,根據需要,另行申請。干部檔案管理工作經費應專款專用。各地、各單位有關職能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
4.庫房的六防設施和安全措施半年檢查一次,并有記錄。庫房內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物品,保持庫房內的清潔衛生o
5.非檔案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干部檔案庫房。
六、干部檔案的提供利用
1.查閱省管干部的檔案,仍按蘇組發(重985)80號文《關于查閱省委管理干部檔案的規定》執行。查閱干部檔案必須填寫《查閱干部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閱干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或單位聯系工作介紹信查閱干部檔案。
2.各級干部檔案管理部門,都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本系統的檔案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出本單位、本系統、外單位查借閱的范圍、批準權限、登記、歸還手續等具體規定。
3.各級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干部檔案工作的各項規定,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完善各項安全、保管措施。 對有關泄密、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或干部查閱、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檔案等行為的,一經發現,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七、檔案的轉遞
轉遞干部檔案應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第八章的各項規定;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立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接收干部檔案的單位應及時將回執退回。
八、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 :
1.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干部檔案工作的領導。對同級和下級的干部檔案工作,要加強業務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要將干部檔案工作列入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檔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2.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注意加強干部檔案工作隊伍的建設。要按照《條例》的要求,選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要關心、愛護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關懷體貼,注意對他們的培養和教育,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妥善地解決他們的職級待遇等實際問題。對那些忠于職守,無私奉獻為檔案工作做出貢獻的同志,
要給予表彰鼓勵。對失職者,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3.干部檔案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履行好干部檔案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責任,為干部工作提供優質的服務。
本《實施意見》自下達之日與《條例》一并執行。各檔案保管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具體規章制度和辦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
附件:
干部檔案分類目錄
第一類,履歷材料。主要保存記載干部個人經歷等基本情況
的表格材料。
1.干部登記表、簡歷表、履歷表;
2.土.改、鎮反、三反、肅反、社教運動工作隊員登記表;
3.公安人員、軍人、職員、教師、醫務人員、學生、行政等各類工作人員登記表、簡歷表;
4.后備干部被提拔到新的崗位后,其后備干部登記表;
5.主要內容是干部簡歷的“審查表”、“調查表”、“履歷變化補充表”;
6.申請更改姓名的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帶自傳的履歷表與其他自傳內容不完全重復的歸二類;
(2)主要涉及干部政治問題或記載審查情況的登記表歸五類;
(3)部隊轉業干部檔案中,凡《履歷表》中履歷、自傳、鑒定、政歷問題審查結論在一起的,需拆開裝訂,分別歸人一、二、三、五類,中間的空頁如不影響材料內容的可以取出;
(4)兼有組織鑒定意見的簡歷表、登記表歸人第三類;
(5)有任免內容的登記表、履歷表歸人第九類;
(6)屬于人事、保衛部門管理工作的卡片,本人填寫不完全的或組織摘抄本人檔案內的表格,不應歸檔。
第一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登記目錄,但材料排列時,將一份近期《干部履歷表》放在首位。(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蘇組通正2001]99號《關于印發<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目標管理復查考評實施辦法>的通知》附表2規定,一大類材料按形成材料的時間排列
1.自傳、干部自傳;
2.后備干部被提拔到新崗位后的后備干部小傳;
3.有自傳內容的歷史反省材料;
4.其他帶有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二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類,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1.自我鑒定(有組織意見的);
2.干部、職工、學生、學員、團員、軍人等各種鑒定材料(包括工作、勞動的鑒定材料);
3.畢業鑒定、結業鑒定;
4.出國鑒定;
5.工作調動鑒定;
6.各種工作隊員鑒定,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鑒定表;
7.評級、評定軍銜鑒定(如內容是呈報和審批升級或晉升軍銜的,應將材料歸人九類);
8.經組織上整理并審定蓋章的干部考察材料;
9.干部考核和民主評議的綜合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從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優、缺點材料不歸檔;
(2)“文革”期間“造反隊”等群眾組織所寫的鑒定材料不歸檔;
(3)鑒定會上的發言記錄及頭尾不清、文字雜亂的材料不歸檔;
(4)屬個別談話記錄或個人寫的干部一般表現情況材料不歸檔;
第三類材料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四類,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專業技術情況的材料。
1.報考、選拔中專以上學校學生登記表、審查表;
2.畢業生登記表;
3.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單)、記分冊(初中、高中、技校、干部速成中學、干部業余補習學校等);
4.學歷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
6.專業技術職務考績材料,技術、業務水平評定材料;
7.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套改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
8.創造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的)等目錄。
在進行歸類時,各種測驗卷、考試卷不歸檔。
第四類材料按并列法順序排列,如學歷、學位、培訓為1—1,專業技術職務評聘2一重,創建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等目錄材料為3一重。
第五類,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1.參加反動黨團、會道門、敵偽軍、政警、憲特和被捕、被俘、叛變、脫黨、脫離革命隊伍及包庇反革命、有敵特嫌疑等歷史問題的審查材料。
2.黨籍問題的審查材料;
3.入黨、入團、參軍、出國政審材料;
4.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證明材料;
5.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齡、國籍、入黨、入團和參加工作時間的組織審查意見,上級批復以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本人申請;
6.審干、肅反中被“限制使用”、復查后的決定及原決定材料;
7.有組織審查結論的“調查表”、“審查表”;
8.因隱瞞歷史問題,家庭出身等受處分的決定及有關主要證明,本人檢查交代等材料;
9.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平反改正的決定、通知;
10.關于個人歷史情況的交代材料;
11.已經查證清楚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查證材料;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審查過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調查報告,無直接證明作用的調查材料,已寫過親筆證明材料的談話記錄,同一證明人多次寫的內容重復的證明材料,均可取出銷毀;
(2)由組織上填寫的,內容純屬摘自干部本人檔案的各種表格,如“干部審查表”、“干部情況排隊表”、“審干表”等均作銷毀處理。
(3)個別領導人或調查人寫的控制使用意見,未經組織審定蓋章的材料,應取出銷毀或交有關部門處理o
(4)因所謂“海外關系”而形成的違反黨的統戰政策的各種歧視性材料、表格都應作銷毀處理。
(5)未經查證核實的有關干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不應歸檔。
第五類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復、結論、報告,主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按問題集中排列),檢舉材料、本人檢查交代或主要申訴材料,對“文革”前的冤假錯案經復查改正后,原結論放在復查結論后面。對家庭社會關系情況的調查,先排直系親屬,后排旁系親屬。
第六類,黨團材料。
1.入黨志愿書;
2.入黨申請書(1—2份全面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一般只放一份,可選擇內容比較完整,離轉正時間較近的一份);
3.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黨員重新登記表;
4.黨員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
5.暫緩登記期滿后的組織決定及有關材料;
6.民主評議黨員形成的組織意見或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退黨材料;
8.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
9. 加入民主黨派的申請書(登記表)、批準吸收加入黨派的通知材料。
在進行歸檔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轉正的入黨志愿書應由審批單位(總支、黨委)保管,等轉正后方可歸人檔案。未經支部大會通過的入黨志愿書不歸檔;
(2)入黨入團過程中由組織召開的群眾座談會和黨小組、支部大會記錄,預審報告,考察材料,均不歸檔。(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1999年召開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座談會統一口徑,“建黨積極分子考察表”、“預備黨員考察表”要收集歸人第三類。)
(3)培養發展對象的“積極分子登記表”,批準入黨通知書,一般性的入黨思想匯報,入黨時調查的一般表現材料均不歸檔;
(4)未經支部大會通過的入黨志愿書不歸檔;
(5)開除黨籍、團籍和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后的入黨、入團志愿書仍歸人本類,但需在封面上注冊“X X年X月X日經X X黨委(團委)批準開除出黨(出團)”或取消預備資格。有關處分材料,按其性質(政歷問題或違紀案件)分別歸人五類、八類;
第六類材料應將入團入黨、人民主黨派材料分別排列,志愿書放在各自材料前面,其他材料均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如入團志愿書、申請書、入黨志愿書、申請書、轉正報告,人民主黨派材料)
第七類,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材料。
1.創造發明獎勵材料;
2.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優秀教師、優秀黨員、優秀團員等稱號的審批表及事跡材料;
3.立功授勛材料;
4.組織上對干部個人的嘉獎、通報表揚等材料;
5.頒發《榮譽證書》、《榮譽證章》等的審批表;
6.從事專業工作三十年人員登記表。
在進行歸類時要注意:雖經整理成文,但未經正式評定或批準,未蓋公章的各種先進人物事跡材料不能歸檔。
第七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但每次的獎勵應將組織的審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類,干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等材料。
1.處分決定、處分報告、復查決定、復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和檢查、個人申訴,撤銷處分決定、不予(免予)處分的決定;
2.原定右派經復查改正后的有關改正結論、報告、改正的依據材料及原定右派的決定,包括因右派降職降薪開除黨籍處分材料,其他有關材料均應抽出銷毀;
3.一九五九年反右傾斗爭中受處分后經甄別平反的只歸甄別結論,原組織結論、決定、調查材料一律從檔案中抽出銷毀;
4.組織上對干部個人通報批評材料;
5.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勞教審批材料;
6.“文革”中犯錯誤的審查材料的歸檔問題,按蘇組發(1987)101號《關于干部檔案工作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類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復、決定或結論報告、本人檢查交代、主要申訴材料,經復查改正的.材料,可將改正結論或決定報告放在前,原結論、處分決定放在后。
第九類,干部任免、工資、待遇、出國、各種代表會的審批表、呈報表、登記表等材料。
1.干部職務任免呈報表;
2.錄用、聘用干部審批表、聘用干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以工代干”人員轉干審批表;
3.干部調動審批表;
4.批準入伍審批表,復員、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員改辦轉業人員登記表,軍隊轉業干部審批表; ;
5.軍銜審批表;
6.工資級別登記表、調整工資審批表、轉正定級審批表;
7.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
8.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民主黨派代表會代表登記表;
9.(離休、退休)職級待遇審批表。
在逆行歸類時要注意:維護《干部職務變動表》、《工資級別登記表》(編者按:根據省委組織部蘇組通[1998]54號文補充規定,新建檔案可不再放《工資級別登記表》,已整理的檔案,可不再續填。)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九類材料按并列法分小類排列,如工資1—1,任免2—1,出國、出境3—1,各代表大會登記表4—1,小類不固定,因人而異。
第十類,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1.有殘疾的體檢表、殘廢等級材料;
2.因公受傷的有關證明材料;
3.各個時期本人所寫的思想總結和思想檢查;
4.組織上未作處理,而本人承認錯誤事實的檢查材料;
5.干部逝世后報紙報道的消息或訃告、悼詞(生平);
6.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遺書等;
7.遺屬補助的有關材料;
8.民事糾紛判決書或協議書;
9.工會會員及各種協會、理事會會員登記表。
第十類材料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