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黨委提名、政府任命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國務院任免各部、委員會的副部長、副主任,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駐聯合國有關常設機構及部分國際組織的代表、副代表,駐外總領事及相當職務。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廳、局、委員會的副廳長、副局長、副主任,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及相當職務。
(3)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員會的副局長、副主任,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及相當職務。
(4)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任免各委、辦(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長、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國家公務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