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344號文被廢止是因為已經不適合新的用工關系。在《勞動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臨時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但舊問題仍應按舊法解決。
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 [2002]323號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黔勞社呈〔2002〕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