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
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組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部分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0〕9號)。與之配套銜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評議制度、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將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實抓好四個法規文件的學習宣傳,細化落實措施,嚴格執行規定,加強督促考核,確保取得實效,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10年3月9日
〔此件請轉發至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組織部〕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樣表);
2、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樣表)。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民主評議表(樣表);
2、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樣表);
3、市縣黨委管理的干部違紀違法受處理情況表(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