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任用方式的具體內容是:
(1)選任制是指通過選舉產生的方式來確定任用對象的任用方式。對部分選任制公務員的產生、任免,憲法、法律作了明確規定。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2)委任制是指任免機關在其任免權限范圍內直接委派工作人員擔任一定職務的任用方式。我國公務員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為主,除選舉產生以及少數實行聘任制的職務以外,其他公務員的職務實行委任制。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3)聘任制是指機關與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合同來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任職方式。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合同管理,聘任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聘任制引入市場機制,賦予機關和公務員雙方協商的權利,有利于發揮機關和公務員兩方面的積極性,有利于機關吸引和使用優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