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問題信息不夠明確,所以按預設場景回答。如果是單位起訴,需檔案材料作證據支持,訴訟人員借取檔案,未辦理借用手續的,一是違反檔案規定,你應責令其補辦相關手續。作為應急措施,你可以補記借用記錄,注明相關情況。或者將提交法院的證據清單,復印一套,標注從檔案室借取的檔案,并對相關情況做文字記錄,將相關人員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一般而言庭審雙方質證后,證據材料(原件)會退回,法庭保留書證復印件。如果借取檔案原件被法院提取,一種辦法是你在原檔案盒備考表中記錄案件編號,案由、受理法院等信息,以便利用時,到法院全宗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