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檔案:A、2
《浙江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規定,公民和社會組織確需利用國家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應當向國家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檔案館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書面答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答復的,經館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浙江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規定,公民和社會組織確需利用國家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應當向國家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檔案館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書面答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答復的,經館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