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外國檔案管理學》(第二版)是教育部“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規劃教材《外國檔案管理學》的修訂版,是中國人民大學信息資源管理學院檔案學專業本科生課程“外國檔案事業史”的參考教材。教材將外國檔案管理學分為管理對象、管理理論、管理流程、管理機制、管理學史和國際檔案合作六大部分,框架結構體系完整且邏輯嚴密。此版還增加了外國電子文件管理的豐富內容,展示了外國電子文件及其歸檔、鑒定、整理、著錄的特點,補充了外國數字檔案館和電子文件管理法規的新進展。教材在全國同類教材中處于領先地位,是全國眾多高校檔案專業本科生學習外國檔案管理課程一致選擇的教材,也是學界公認的外國檔案管理研究領域的重要成果。
作者簡介
黃霄羽 ,管理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信息資源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檔案學基礎理論、國外檔案管理及檔案社會化服務研究。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獲得者、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2015年度中國人文社科最有影響力青年學者。加拿大UBC訪問學者。所獲獎勵包括:北京市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優秀科研成果、中國檔案學會檔案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等。主持或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含重大)4 項、省部級項目6項。發表學術論文160余篇,出版學術著作7部,主編教材6 部(其中一部被評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代表作有《魂系歷史主義——— 西方檔案學支柱理論發展研究》、《檔案社會化服務研究》、《文件、信息商業化服 務機構建設研究》、《社會轉型期檔案利用政策研究》、《檔案社會化服務概念解 讀》、《文件生命周期理論在電子文件時代的修正與發展》、《國外檔案利用服務社 會化的理論認識和實踐特點》等。
目 錄
第一篇 管理對象篇
第一章外國檔案
第一節外國檔案的萌生與詞源
第二節外國檔案載體形態和類型的演變
第三節 外國檔案的定義和價值
第二章外國文件
第一節外國文件定義
第二節外國文件的基本功能和類型
第三節文件與檔案的關系
第四節外國電子文件的定義、類型和特點
第二篇 管理理論篇
第三章支柱理論之一:來源原則
第一節來源原則產生的專業背景
第二節來源原則的發展歷程
第一章外國檔案
第一節外國檔案的萌生與詞源
第二節外國檔案載體形態和類型的演變
第三節 外國檔案的定義和價值
第二章外國文件
第一節外國文件定義
第二節外國文件的基本功能和類型
第三節文件與檔案的關系
第四節外國電子文件的定義、類型和特點
第二篇 管理理論篇
第三章支柱理論之一:來源原則
第一節來源原則產生的專業背景
第二節來源原則的發展歷程
前 言
序言
媒體評論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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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在美國,《聯邦檔案法》只規定了國家檔案館的館藏范圍。所有聯邦機關,包括國防部和外交部的檔案,必須移交國家檔案館。而各州檔案館的館藏范圍則由各州自行規定。
在日本,國立公文書館章程規定,日本國立公文書館的館藏范圍包括內閣官房保存的憲法、條約、法律及政策法令的原件;各省廳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國防、外交及人事檔案除外);古代文獻史料和圖書。
在緬甸,1990年頒布的《國家文件和檔案法》規定政府部門擁有的文件自形成之日起滿12年,并且已喪失行政效用時,應該移交到國家檔案館;如果政府部門愿意,也可在此期限之前移交。
在馬來西亞,檔案法規定馬來西亞國家檔案館的收藏范圍包括公共機關形成的保管期限在25年以上的檔案,以及通過購買、捐贈的方式集中到檔案館的具有全國意義或歷史價值的所有公共文件和非公共文件,其中包括圖表、照片、縮微膠片、影片和錄音文件等。在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管理基本法則規定,中央國家檔案館的館藏范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政府機構的非現行檔案,以及私人機構或個人的檔案。印度尼西亞把檔案劃分為現行和非現行兩種。現行檔案是指在進行各種活動和處理事務時仍要直接使用的文件,由形成單位保存;非現行檔案是指不再直接使用的文件,屬國家檔案館的收藏范圍。
在巴基斯坦,1984年頒布的第一部檔案法規定,巴基斯坦國家檔案館的收 藏范圍包括除國防和外交以外的各政府機關和部門產生的“一類”檔案;著名人物的私人手稿;全國非政府機構的檔案以及政府機構出版的十種公報和新聞通報等。
在阿爾及利亞,國家檔案法規定阿爾及利亞中央檔案館負責接收保管具有全國意義的各種檔案以及憲法、國家憲章、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的原件;從外國檔案館及其他機構收集來的或者通過購買、捐贈等方式集中來的原件和復制件。
在塞內加爾,1981年頒布的檔案法規定,凡自然人或法人在其公私活動中產生和收到的文件,不管其性質、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如何,都是檔案,而其中具有全國意義的,均屬于國家檔案館的收藏范圍。
在巴西,國家檔案館的工作是由館長負責的。歷屆館長在上任之后都要總結以往的經驗,制定新的規章條例。政府機關產生的檔案文件,需要永久保存的,都必須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法律、決議和命令等文件,在公布5年后,原件要移交到檔案館;其他文件應在問題處理完畢10年后移交;債務契約的原件、重要的外交文書以及其他的保密文件,可以在15年后移交。
在美國,《聯邦檔案法》只規定了國家檔案館的館藏范圍。所有聯邦機關,包括國防部和外交部的檔案,必須移交國家檔案館。而各州檔案館的館藏范圍則由各州自行規定。
在日本,國立公文書館章程規定,日本國立公文書館的館藏范圍包括內閣官房保存的憲法、條約、法律及政策法令的原件;各省廳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國防、外交及人事檔案除外);古代文獻史料和圖書。
在緬甸,1990年頒布的《國家文件和檔案法》規定政府部門擁有的文件自形成之日起滿12年,并且已喪失行政效用時,應該移交到國家檔案館;如果政府部門愿意,也可在此期限之前移交。
在馬來西亞,檔案法規定馬來西亞國家檔案館的收藏范圍包括公共機關形成的保管期限在25年以上的檔案,以及通過購買、捐贈的方式集中到檔案館的具有全國意義或歷史價值的所有公共文件和非公共文件,其中包括圖表、照片、縮微膠片、影片和錄音文件等。在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管理基本法則規定,中央國家檔案館的館藏范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政府機構的非現行檔案,以及私人機構或個人的檔案。印度尼西亞把檔案劃分為現行和非現行兩種。現行檔案是指在進行各種活動和處理事務時仍要直接使用的文件,由形成單位保存;非現行檔案是指不再直接使用的文件,屬國家檔案館的收藏范圍。
在巴基斯坦,1984年頒布的第一部檔案法規定,巴基斯坦國家檔案館的收 藏范圍包括除國防和外交以外的各政府機關和部門產生的“一類”檔案;著名人物的私人手稿;全國非政府機構的檔案以及政府機構出版的十種公報和新聞通報等。
在阿爾及利亞,國家檔案法規定阿爾及利亞中央檔案館負責接收保管具有全國意義的各種檔案以及憲法、國家憲章、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的原件;從外國檔案館及其他機構收集來的或者通過購買、捐贈等方式集中來的原件和復制件。
在塞內加爾,1981年頒布的檔案法規定,凡自然人或法人在其公私活動中產生和收到的文件,不管其性質、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如何,都是檔案,而其中具有全國意義的,均屬于國家檔案館的收藏范圍。
在巴西,國家檔案館的工作是由館長負責的。歷屆館長在上任之后都要總結以往的經驗,制定新的規章條例。政府機關產生的檔案文件,需要永久保存的,都必須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法律、決議和命令等文件,在公布5年后,原件要移交到檔案館;其他文件應在問題處理完畢10年后移交;債務契約的原件、重要的外交文書以及其他的保密文件,可以在15年后移交。